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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保障監督管理試行辦法》今起施行
重拳規范住房保障管理
騙購經適房:追繳差價給予行政處分
為申請者提供假證明:單位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
轉讓轉租轉借廉租房:住房將被收回
今後,騙購保障性住房,將追繳差價;轉讓、轉租、轉借廉租住房,將被收回。記者從市房屋主管部門獲悉,為促進住房保障工作健康有序進行,進一步改善住房困難群眾的居住條件,本市出重拳規范住房保障管理,制定出臺了《天津市住房保障監督管理試行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市民政局共同頒布,今起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出具虛假證明,采取其他手段騙取購買資格或逃避應繳政府收益的,不僅要按市場價格補足應繳款項,有關單位還要提請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用工單位為其員工或其他相關單位為申請住房保障人員提供虛假收入、住房等證明的,將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承擔連帶責任。對拆改廉租住房結構或改變用途,轉讓、轉租、轉借廉租住房,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房租或無正當理由住房空置6個月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該住房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