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史某在短短4個月的時間裏,搶劫作案15起,搶得財物價值39萬餘元。在一審法院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5年後,檢察機關提起抗訴,認爲史某曾兩次被判處刑罰,但不思悔過,又大肆搶劫作案,足以證明其主觀惡性之深,社會危害極大,應依法嚴懲。市高院支持檢察院的抗訴,改判史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今年37歲的史某是本市人,初中文化,1990年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991年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99年5月2日刑滿釋放。2008年6月4日史某因搶劫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被逮捕。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今年2月21日以史某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宣判後,天津市檢察院第二分院提出抗訴,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經審理查明:去年2月4日至6月4日期間,被告人史某單獨或者夥同薛某(在逃),先後在本市河北區、河東區、東麗區、南開區、北辰區、和平區等地,用手碰被害人的汽車後視鏡,以被撞需看病等爲由攔截被害人車輛,上車後毆打和用鐵棍、電警棍、尖刀威脅等手段,搶劫作案15起,共劫得現金人民幣321000元和價值人民幣73878元的手機等物品。
原審法院認爲,史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故判處史某有期徒刑15年。抗訴機關認爲,原審判決量刑明顯不當,應依法改判。
市高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史某的行爲已構成搶劫罪,且作案多起,數額巨大,應依法嚴懲。史某曾因盜竊、搶劫兩次被判處刑罰,但其不思悔過,又大肆搶劫作案,足以證明其主觀惡性之深,社會危害極大,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高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護)意見與本案事實不符,不予採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唯量刑不當,應予改判。被告人史某犯搶劫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記者張敬通訊員曹明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