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作者:央視評論員王錫鋅
被網絡炒得沸沸揚揚的『艾滋女』事件又有了最新進展,河北容城警方確認的確有一個『閆德利』的女子存在,而且今天閆德利本人已回到戶籍所在地並向警方報案,稱一切『故事』純屬編造,她懷疑是前男友所為。央視評論員王錫鋅在18日《東方時空》中對此事件從法律的視角做出了相關點評,他的看法是:媒體應以社會責任抑制惡意炒作。
『艾滋女』事件——惡意炒作涉嫌誹謗
王錫鋅認為,如果真的像閆德利在報案時所說的,這些事情完全是由他人故意捏造,或者是散布了這些虛構的信息,那麼,這一情節在國家《刑法》上有非常明確地規定:故意捏造或者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的人格,破壞他人名譽,造成嚴重情節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來說,可以處於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並且可以處以罰金。所以,如果這個情節是由他人來捏造並且散布的話,我想這裡的法律責任非常明顯,那就是要承擔刑事責任。
媒體應以社會責任抑制惡意炒作
王錫鋅進一步分析說,我們先看,如果說是惡意炒作,或者是有人陷害。那麼我們都看到,在今天這樣一個信息社會裡面,所有的炒作也好,誹謗也好,其實都需要某一個信息平臺纔能夠實現。而這種信息平臺主要就是媒體,特別是互聯網這樣一個快速傳播信息的媒體。所以我個人認為,首先媒體應該以一種社會責任的擔當來抑制那些惡意炒作,來抑制對公民人格和名譽的惡意侵害。比如說,在這個事件中,發布這樣一些信息的博客、網站,它在意識到有一些人,包括幾百人的手機號碼在網站上發布以後,是不是應該想一想,這些手機號碼其實都是公民隱私的信息。即便這個事是真的,那麼網站基於隱私權的考慮,也應該抑制這種信息的發布。退一步講,如果說這些信息有可能是假的,比如說有些電話號碼是虛假的,那麼這時候為了防止虛假信息的傳播,其實網站也有責任來加以必要的抑制。總之我覺得,網站不能夠為了僅僅追求點擊率,為了吸引眼球,而放棄了他們自己的責任擔當,放任甚至去追求某些轟動效益,否則的話就構成了一種惡意炒作,也需要承擔連帶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