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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明年起施行,規定須持證上崗,不得搜身,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用暴力手段處置糾紛。《條例》明確,娛樂場所應當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員。自行招用保安員的單位不得在本單位以外或者物業管理區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務。——《重慶晚報》
【『自招保安權』還需更多解釋】
《條例》對保安行業的秩序加以規范,對保安權責劃分更為明晰,積極作用可期。但在『自行招用保安』權力的分配上,筆者卻不明就裡:為何要對娛樂場所區別對待?其他單位可自招保安,合法性又在哪?
毋庸置疑,娛樂場所私自招保安、濫用保安『暴力』的現象,是極為常見的。相對而言,超市、酒店、學校等組織『全副武裝』的景象,要少得多。因而娛樂場所中保安參與的侵權行徑、打斗糾紛,數量多影響大,對社會秩序為禍更深。嚴加整頓,提高保安素質,約束他們的權力,也是勢在必行。而規定『娛樂場所應從保安服務公司聘用保安員』,即使用接受過專業培訓的、更嚴於自律的保安員,正順應了這個趨勢。
但這只是筆者基於現實的猜測,究竟其原因到底是為何,人們還不得而知。因為《條例》雖做了規定,但並沒有法律解釋,以回應民眾質疑。
對『自招保安權』的分配不作解釋,造成的是公眾對政策動機的懷疑:『自招保安』權限只拿『娛樂場所』開刀,是否有『選擇性執法』和『抓大放小』的嫌疑?其他單位可自行招用保安,有沒有構成對娛樂業正當權益的侵犯?
保安服務公司從經濟學上講,是有償提供保安服務的經濟實體;而保安,也是因勞獲酬的社會勞動力。娛樂場所招保安,看起來與『企業招工』形式無異。《條例》要求娛樂場所從保安服務公司聘人,若不說明理由,受到『為保安服務公司做托、代言』、『乾涉企業招工自主權』的質疑就無法避免。
所以,『自招保安權』分配不能一規定了之,必須輔以相關說明,或者做出相應法律解釋,避免讓民眾『不知真相』。(佘宗明)
【論保安的不服從】
在公眾的視野裡,保安的形象是眾說紛紜的。在見諸媒體的報道裡,有行俠仗義、盡職盡責的光輝事跡;也有隨意搜查顧客,甚至亂用暴力的劣行。而民間更有段子為證:穿起來像警察部隊,發起威來叫你下跪,打起人來猶如太歲,收起費來別嫌太貴。
雖說,按照《條例》而言,保安行業的頂頭上司是公安部門,是由他們負責監督管理工作,但是,在實際中,卻還隔著僱主這一層。所以,對於那些發起威來的保安,也有著兩種不同的解讀,一方面,『發威』保安可能是依靠僱主店大欺客,出現《條例》所禁止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隨意搜查證件,甚至亂用暴力等行為,實際是保安自己的仗勢欺人;另一方面,保安的『發威』是不得已而為之,由於自己的飯碗是僱主決定的,不遵令而行恐要『解甲歸田』了。
而針對後者,《條例》明文規定,保安有權拒絕僱主違法指令的任務,為防止僱主秋後算賬,還規定僱主不得在合同、保險費、勞動報酬上打『違令』保安的主意。而疑問是,在強勢僱主面前,保安的『違令』到底有多大抵抗的力量,除非是他們真做好了另謀出路的決心。此外,假如真有僱主給『違令』保安在保險費、勞動報酬等項目上秋後算賬,實際上,僱主完全可以找出其他的借口,而那時,我們又如何調查取證,來確認這原因其實是對某一次『違令』行為的算賬呢。
可以說,倘若僱主真有違法指令,保安的不服從是必須的,因為這首先是出自於一個人的良知;其次,保安的不服從,應該換來自己最小的犧牲,而這種犧牲是有相關制度性保障做後盾的。一方面,對於發出違法指令的僱主,要有針對性的警告與懲戒措施;另一方面,對於確實受到秋後算賬的保安,監管部門或行業協會,應給予一定的補償,並幫助其找到其他工作的地方。因為,保安的不服從,保護的實際上是所有的顧客,乃至社會的正義與良知。(王海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