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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修理部在為車主更換輪胎並充氣過程中,輪胎突然爆裂,飛起後砸傷了路人,修理部老板為此賠付傷者近4萬元損失。事後,該老板認為,這起意外是因輪胎不合格造成的,所以輪胎經銷者及購買者即車主應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將二者告上法庭。兩審之後,因原告未保全證據,無法確定爆炸輪胎,其訴求被市一中院駁回。
2008年6月7日上午,魏某僱用的司機胡某開著魏某的汽車到韓某經營的輪胎修理部更換輪胎,魏某同車前往。其間,韓某的丈夫江某與另一家經營輪胎修復業務的鞏某電話聯系,要求鞏某送一條與魏某的汽車相符的外輪胎,隨後鞏某將外輪胎送到韓某的修理部,魏某支付輪胎費用1000元。後江某為魏某安裝輪胎並充氣。在充氣過程中,輪胎突然發生爆裂,瞬間飛起砸到了在旁邊修車的案外人劉某,後又落到了劉某的解放牌貨車上。劉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後,韓某賠付其各項損失3.9萬餘元。事後,韓某提出,雖然她支付了賠償費用,但責任並不在她,劉某所受損害是因鞏某提供的輪胎不合格造成的,於是韓某在同年8月19日訴至法院,要求經銷輪胎的鞏某及該輪胎的所有人魏某承擔賠償責任。
法庭上,被告魏某辯稱,爆裂的輪胎是韓某之夫聯系廠家,並由被告鞏某送到韓某處充氣的,而且發生爆裂是韓某之夫在為輪胎打氣時造成,與魏某無關,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鞏某則認為,造成輪胎爆裂的原因是韓某之夫未依操作規程為輪胎充氣造成,所以也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期間,原、被告雙方曾就造成輪胎爆裂的原因同意進行司法鑒定,法院委托了相關鑒定機構進行,但因雙方未能就鑒定的輪胎達成一致,故未進行。經兩審審理後,法院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應當提供證據。韓某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是爆裂輪胎系由魏某購買、鞏某經銷的,且質量不合格,對此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而本案事實表明,在事發後,韓某並未采取措施將爆裂的輪胎交由雙方認可的第三方保管,且經法院到現場實地勘察,韓某指認的輪胎鞏某並不認可,韓某也未能就其指認的輪胎是魏某購買、鞏某經銷的提供其他證據,上述事實是造成無法鑒定爆裂輪胎是否不合格的原因。所以韓某的請求事實依據不充分,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楊斌孫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