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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春節對於靜海縣不到6歲的樂樂(化名)來說是永遠抹不去的痛,在和小伙伴們玩耍時,他無意間拾到一枚舉辦慶典用過的啞炮,之後又用一個『小哥哥』提供的打火機點燃,最終被炸致終身殘疾。日前,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作出終審判決,慶典舉辦方賠償樂樂全部經濟損失的30%。
一枚啞炮毀了六齡童
樂樂在2002年冬天出生,2008年正月初十下午17點多,和小伙伴們在一處貨棧的場區玩耍時,樂樂在木頭下面撿到一枚『開天雷』啞炮。這時,一個不認識的『小哥哥』給了他一個打火機,樂樂隨即點燃啞炮。沒人能想到,『轟』的一聲,一個孩子毀了。
事故發生的第二天,樂樂的家人到公安機關報案,經警方調查取證,證實事發當天上午9時,李某和張某共同在貨棧舉行開業慶典,其間燃放了一些煙花爆竹和四組『開天雷』。慶典結束後,李某和張某安排人員清掃現場,並將炮筒和清掃垃圾賣了廢品。然而,經民警走訪周圍群眾,始終也沒能找到樂樂口中的『小哥哥』。
經醫院診斷,樂樂為腹部穿通傷,胃腸穿孔,皮膚多處軟組織損傷,右手外傷毀損,左手小指、拇指骨折、手指殘缺。換句話說,已造成終身殘疾。
父母狀告慶典公司
為給兒子討說法,樂樂的父母將李某和張某告上法庭,認為是他們在慶典後未能徹底清掃現場導致事故發生,故索賠樂樂因炸傷產生的醫藥、護理、交通及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共計33088.51元。
李某、張某二人認為,樂樂受傷事實與二人燃放鞭炮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其損害後果是『小哥哥』給打火機及其自己點燃爆炸物造成。
一審中,靜海縣人民法院認定存在一個提供打火機男孩的事實,且樂樂父母沒有盡到監護責任,因此判決張、李二人互負連帶責任,共同對損害後果承擔30%賠償責任,即9926.6元。
一審宣判後,原、被告雙方均不服,案件上訴至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傷者父母亦應擔責
日前,一中院審理後認為,本案糾紛起因系樂樂幼小身體不幸被『開天雷』啞炮炸傷,並導致終身殘疾。雖然此嚴重後果發生是多種偶然因素相互結合而造成,但基礎原因仍是李某和張某為開業慶典燃放『開天雷』後未能徹底清掃現場。因此,原審法院在認定存在一個提供打火機男孩的前提下,判決被告對損害後果承擔30%責任是適當的。
法院認為,樂樂的父母作為法定監護人,對其人身損害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本案事故是在開業慶典燃放『開天雷』將近8個小時之後,且是在故意點燃的情況下發生,因此樂樂父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綜上,一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記者解金釗通訊員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