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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昆明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昆明市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條例明確規定“干擾、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直至追究刑事責任。”此舉標誌着昆明市用法律的形式保護媒體的正常採訪權。
該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新聞媒體有權對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爲進行輿論監督”;第二十五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本條例規定,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例規定”中就包括“干擾、阻礙新聞媒體依法開展輿論監督”。
業內人士和專家學者認爲,修改後的《條例(草案)》,特別在新聞媒體監督條款上,增加了“有權”兩字,進一步確立了媒體輿論監督的法律地位。昆明市將保障新聞輿論監督列入地方法規,將“文件支持”轉爲“立法支持”的輿論監督,有利於新聞改革與創新,促進社會和諧發展,是值得稱道的“破冰之舉”。據悉,該《條例(草案)》將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