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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今日下午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根據該法規定,駐外外交人員的年齡條件由18歲提高到了23週歲。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國家法室副主任許安標解讀說,之所以這樣修改是從中國的實際出發的,有三點考慮。
許安標說,關於駐外外交人員的年齡條件,在常委會審議過程中一直是一個熱點問題,並對這個問題也進行了反覆而深入的研究。法律委員會在向常委會所做彙報上兩次專門就這個問題做了深入彙報,現在正式通過的法律文本將駐外外交人員的年齡條件由18歲提高到了23週歲。
據介紹,做這樣的修改是從中國的實際出發考慮的,主要有以下三點:
1、規定年齡要年滿23週歲,這是由外交工作職業性決定的。駐外外交人員在境外從事外交工作,工作環境複雜,要求也非常高,要求駐外外交人員有相當的學歷、經歷、閱歷和經驗,這都需要有一定的時間來積累。
2、由駐外外交人員成長的規律決定的。根據中國公務員的管理和規定,從大學畢業入選爲公務員,經過一定的培訓以及在國內經過一定工作,熟悉一定的情況,等到外派的時候一般都已滿23週歲了。而法律中規定具有駐外外交銜級的人員,最低的外交銜級是隨員銜,所以他的銜級應該是隨員銜。從大學畢業到經過試用期轉正,再經過5年左右的工作年限,才能任命爲隨員,這個時候已經年滿23週歲了。
3、與檢察官法、法官法的任職年齡規定是一致的,也參考了這兩部法律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