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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自行車橫穿馬路,如此之『小』的交通違章卻最終令推車人付出生命的代價。而本來『無辜』的汽車司機,也因誤會推車人『碰瓷』,一時不冷靜傷人致死。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故意傷害案宣判。
被告人姜某今年39歲,家住本市紅橋區。資料顯示,過去的15年中,姜某先後因犯故意傷害罪、奸淫幼女罪、盜竊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等被判刑,刑期總計11年。
今年5月下旬某日中午,姜某駕駛捷達轎車沿京津公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十字路口時,遇被害人李某推自行車欲橫穿馬路。姜某急踩剎車停住後,李某上前質問,姜某誤會其是『碰瓷』的,雙方發生衝突並動起手來。廝打中,姜某持刀捅刺李某腹部、左手腕各一刀後逃匿。半小時後,李某被路人發現已停止心跳。
經法醫鑒定,李某系被他人用刺器刺破腹主動脈,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案發後,姜某駕車逃至外省市,後在親友勸說下返津投案自首。
日前,經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姜某因瑣事與被害人發生爭執並相互廝打,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死亡,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又因系累犯,應依法從重處罰。但考慮到被害人李某在案件起因上負有責任,及姜某作案後主動投案自首,且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依法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記者解金釗通訊員一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