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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下午,荊州市人民政府召開新聞發布會,對『10.24』長江大學學生救人事發現場調查情況進行了通報。據介紹,『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的陳波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拘留時間是15天,並處1000元罰款。
據央視新聞和當地『荊州新聞網』報道,調查結果分兩部分。一部分是事故事發現場的調查。結論為:第一,不存在『見死不救』情況。第二,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臺接處警及時得當,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均及時趕赴現場,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
第三,打撈船當時有4艘,施救船主要是陳選德和陳恆雲。打撈船是王守海、聖德義。
最主要的是關於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的情況通報。這個公司2008年6月注冊,在工商部門登記過,但是沒有交過稅。該公司的主要經營模式為:陳波一般會印發一些名片,發給長江一帶的失蹤落水人員周圍的人,進行一些通知。如果提供給他一些信息,就會收到50-100元的信息費。價格沒有談攏之前,他們一般是不會開工的。打撈上來一具屍體是12000元,沒有撈到屍體也要交6000元。他們一般是付給二層的打撈業務的船的負責人1700多元,沒有撈上來屍體付給800元。陳波把情況通報給陳興,陳興負責和這些漁民再分成。一般是剩下的錢陳波得30%,法人代表夏兵得到70%。
據目前調查組報告說,這個公司不涉及黑惡犯罪的情況。但陳波在1990年時曾因搶劫被勞教3年,後來沒有發現新的違法紀錄。從工商的登記來看,這家公司雖然注冊了,但注冊的經營范圍是打撈沈船和沈物,是否具有打撈屍體的資格還需要進一步法律上的認定。目前看沒有發現這個公司有暴力壟斷行為。
陳波的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除了他收取打撈費用外,他還趁學生處弱勢的情況下,向師生索要額外的價值300元的煙、礦泉水錢。讓這些老師去買煙和礦泉水,買來之前不開工。這個中間耽誤了30分鍾。這個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第49條規定,構成敲詐勒索。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其治安拘留,拘留時間是15天,並處1000元罰款。
調查組得出的幾個結論內容具體如下:
結論一:
事發時停靠事發現場的兩艘漁船船主有協調、配合長江大學學生、冬泳隊員施救落水人員的行為。在其它施救人員將被救人員靠近漁船的時候,伸了竹竿,幫助拉向漁船,並將落水者拉上了船,不存在見死不救的情況。漁船主人除許剛教年輕外,陳選德1940年3月出生,熊紹香1942年1月出生,陳恆雲1946年1月出生,年齡較大。
根據調查情況反映,施救現場基本情況如下:10月24日下午,長江大學文理學院5091班、5092班的40多名學生,在長江乾堤寶塔河段沙灘上秋游野炊。吃過中餐,部分學生離開現場。
下午14:15左右,在大學生活動地點附近的2名兒童,不慎落入江中,長大學生在呼救的同時,在場的10餘名長大學生立即展開施救,李佳隆、龔想濤率先衝入水中,徐彬程、方招、陳及時、張榮波緊隨其後。此間,長大學生高陽用手機拍攝,自14:29至14:20:20,時長1分20秒。在此游玩的市民陸銘用相機拍攝了近20張照片,但其相機設置時間比北京時間超前55分鍾,其拍攝的第一張照片顯示大學生下水救人的時間為15:11,校正後應為14:16,與高陽拍攝時間基本吻合。
當時,李佳隆救離岸較遠的兒童,龔想濤救離岸較近的兒童。李佳隆救小孩時體力不支,徐彬程過去接應,把被救的小孩拖向江邊的漁船,用肩將小孩托出水面。根據船主的陳述和現場照片顯示,獲救小孩由船主程恆雲和許剛接應將小孩拉上船,並轉送到岸上。
另一邊何東旭、姜夢淋、黃檢、孟亮雨、孔璇、李立科、昌子琪、萬莉沙、賈芸等人,手拉手組成人鏈伸向江中,何東旭抓住龔想濤所救兒童的手,開始往岸上拉。正在這時,何東旭腳下的流沙塌陷,人鏈瞬間拉斷開,處在人鏈前端的何東旭、姜夢淋、孔璇落入江中。先前下水救人的龔想濤也因體力不支,在江中呼救,附近3名冬泳隊員聞訊趕來並下水救人。
當時,冬泳隊隊員韓德元抓住一男一女往岸上游,一同趕來參與救人的另一名冬泳隊員魯德忠將救生圈扔給韓德元,並游過來一同將兩人拖到停靠岸邊的漁船邊。之後,將救生圈扔向仍在江邊的學生,徐彬程抓住救生圈扔給李佳隆,自己游過去同他一起拉著救生圈游到漁船邊。李佳隆手搭著漁船邊休息,有人抓住他的手,將他從江邊拖到了岸上。休息片刻後,徐彬程再次救起一名同學返回岸上,落水的孔璇在冬泳隊員的幫助上游上岸。
韓德元在接受調查時陳述:『當時我在江中已經救起兩名落水學生……這時我看見我附近水域還有一名大學生已經往下沈,我趕緊奮力游過去,將他提出水裡,當時我已經精疲力盡,這時旁邊的一條漁船上的人伸過來一個竹竿,我拼命抓住竹竿,漁船上的人用竹竿把我們拉到漁船邊,在漁船上的人的協助下,將那名學生拉上岸……多虧了漁船上的人伸過來的竹竿。』
長大學生高陽拍攝的視頻顯示有人大聲說:『沒人了。』而在此期間,長大學生昌子琪與萬莉莎看到何東旭沈入水中,萬莉莎給方招打電話無法打通。長大學生高陽和林泉在14:22至14:25時間段均發現何東旭失蹤。通過清點人數發現方招、陳及時失蹤。此時,江面已經看不到落水人員的跡象。
結論二:
荊州市公安局110服務臺接處警及時得當,荊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隊均及時趕赴現場,實施了積極的救援行動。根據目擊者陸銘、高陽拍攝及報警時間和公安部門接處警綜合推算,從學生溺水時間在14:16之前,14:22——14:25發現何旭東等三人失蹤,14:23:51——14:31報警到接警處警,消防海事人員趕到事發現場時間在14:36分左右,溺水學生已沈入水中14分鍾以上,客觀上已喪失施救的最佳時機,加上該水域水情十分復雜,導致警方施救無果。
根據荊州市公安局接處警表顯示,10月24日14:23:51接到電話號碼為8976747的報警求助,說寶塔河沙灘處有人溺水,110服務臺在14:25:24至14:28:01時間段先後調度水上派出所、長航公安局、海事搜救出警。長大學生高陽也於14:31分報警,他在接受調查時說:『過了5分鍾,出警民警就來了,消防人員葉很快趕來了,江面上已經沒有人了,已經看不到人在江面沈浮。』根據市民陸銘拍攝的照片推算,消防到現場的時間應該在14:36之前。
根據荊州海事局10月24日的工作日志和10月28日向市政府應急辦提交的工作匯報顯示,荊州海事局14:28接到報警,14:30海巡31508駛離海事基地,約10分鍾趕到現場,由於事發水域水情限制,海巡艇無法靠岸,遂在磯頭水域搜尋,未發現落水者,隨後在該水域擴大搜尋范圍,仍未發現落水人員,於16:20返回基地,整個搜尋歷時110分鍾。
結論三:
協助配合施救的2艘漁船與事後實施打撈的2艘船是不同的船只。通過調查組對4艘漁船的比對以及對現場照片(網上搜集)的研判,施救船主分別為陳選德和陳恆雲,打撈屍體船主是王守海和聖德義。
結論四:
長江大學與荊州市八凌打撈有限公司打撈屍體的協議系民事行為,但其八凌公司打撈過程中的言行明顯違背社會公德。雖屍體打撈價格不在物價部門定價范圍之列,但八凌公司明知溺水學生系見義勇為遇難而不及時打撈,特別是因打撈資金未籌集到位時,數次中斷打撈,明顯違背社會公德。
10月24日,為救兩名落水少年,湖北長江大學10多名大學生手拉手撲進江中營救,兩名少年獲救,而陳及時、方招、何東旭3名學生不幸被江水吞沒,英勇獻身。該事件引起社會各界、輿論媒體高度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