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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駕照的男子擅自駕車,結果與一出租車相撞,發生嚴重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三人受傷,而該出租車的駕駛者亦非車輛所有人。由於事故車輛復雜的所屬關系,關於賠償責任的認定成為焦點。日前,河西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該無照駕車男子有期徒刑5年6個月,同時判令其與保險公司及有關人員對死者家屬和傷者承擔賠償責任。
連環撞車致兩死三傷
今年1月29日晚,張某駕駛北京現代牌小轎車與好友方某外出,行至河西區梅江地區附近時,張某下車,但並未熄火。隨後,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方某自行駕駛,沿河西區衛津南路由南向北行駛。
此時,陳某駕駛夏利出租車沿衛津南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天塔道交口處調頭轉彎,方某駕駛的汽車前部撞上了陳某汽車右後部,以致車輛失控撞損路中心隔離護欄後駛入對行車道內,又與張某某駕駛的捷達牌小汽車、劉某駕駛的紅旗牌小汽車發生連環相撞,造成陳某車內乘車人邵某父子當場死亡,陳某及另兩名乘車人受傷,4輛小汽車損壞,交通隔離護欄損壞。事發後,方某棄車逃逸,後於次日到公安機關投案。經交管部門認定,方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車輛『身份』復雜
經查得知,肇事的現代牌小轎車所有人為孫某,孫某將該車交給方某所在公司使用,張某為該車實際駕駛人。同時,肇事的出租車系郭某所有,且兩車分別在兩家保險公司投保。隨後,在司法機關追究方某刑事責任的同時,邵某父子的五名家屬及包括陳某在內的三名傷者也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趙某、陳某及與兩肇事車輛有關的人員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後認為,方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即駕駛機動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致兩人死亡和多人受傷後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提出的經濟損失中合理部分,方某及其他相應責任人應當予以賠償。經審理認定,二死者的五名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損失共計82萬餘元,兩名傷者醫藥費、誤工費等損失分別為1.5萬餘元及3.1萬餘元,陳某醫藥費、殘疾賠償金等損失共計7萬餘元。
放任違法也要擔責
方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主要責任,應承擔全部經濟損失的70%。案發當日,方某與張某同車行駛,張某下車後未熄火,見方某駕車離去時也未加阻攔,放任了違法行為的發生,張某應對方某承擔經濟損失的部分,承擔10%的賠償責任。因肇事現代車的車主是孫某,孫某應在出借車輛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陳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應承擔30%責任。郭某作為出租車的所有人違反客運規定,將車輛交給陳某駕駛,也應與陳某一起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由於陳某駕駛的肇事車輛的經營許可證、准運證均登記在一家商貿公司汽車分公司名下,根據有關規定,在陳某和郭某財產不足以清償被害人經濟損失時,不足部分應由該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為現代轎車承保的保險公司也應在保險賠償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
由此,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方某犯交通肇事罪,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同時依上述比例判令各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記者周蘇晉通訊員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