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市兩名9歲小學生在體育課上打排球,不慎撞到一起導致一人小腿骨折。在家休養4個多月後,受害小朋友將學校及『肇事』小朋友告上法庭。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作出判決,因學校排球場為水泥材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准,判決由學校承擔全部責任,賠償傷者損失共計16000餘元。
爭搶排球被壓骨折
出生於1999年的晨晨和熙熙,共同就讀於天津市河北區一所小學三年級。2008年11月上旬一天下午,學校體育課組織學生練習排球,晨晨和熙熙在水泥場地上爭搶排球過程中不慎撞到一起,晨晨一屁股坐到熙熙小腿上。
熙熙當場受傷並被送往醫院,後經診斷為左脛骨骨折,之後經學校調解,晨晨家給了熙熙600元錢作為補償。但是『傷筋動骨一百天』,更何況是骨骼發育尚未健全的9歲小孩。之後4個多月時間,熙熙不得不在家休養,母親也撂下手頭經營的個體店鋪,一步不離陪護在孩子身邊。
今年3月上旬,熙熙起訴學校和晨晨至河北區法院,要求賠償其醫療、交通、營養及熙熙母親的誤工費用,共計17600餘元。
水泥場地學校全責
庭審中,經河北區人民法院查明,晨晨和熙熙打排球場地為水泥材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准。據此,認定晨晨、熙熙均無過錯,熙熙合理損失為16400餘元,一審判決由校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一審判決後,校方不服提出上訴,並提出晨晨家給熙熙的600元錢應折抵醫藥費,希望減少賠償數額。
日前,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學校場地不符合國家規定標准,兩名小朋友在運動課中,在均無過錯情況下造成傷情,因此學校應承擔全部責任。而關於晨晨給付熙熙的600元,晨晨家並不認可是醫藥費,據此法院認為,在晨晨並無責任的情況下,該款應歸於非法律調整的『友情支付』,故校方提出用該款折抵醫藥費請求不予支持。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解金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