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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被告人齊新、劉力男、楊森(從右至左)在庭審現場。受社會廣泛關注的齊新、劉力男、楊森故意傷害案,經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後,於當日宣判。法院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齊新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劉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二人共同賠償被害人林松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334534元。以故意傷害罪依法判處楊森有期徒刑三年,賠償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剛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7245.11元。
據人民法院報報道,11月27日,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社會廣泛關注的齊新、劉力男、楊森故意傷害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10月11日22時許,上訴人齊新、劉力男和被上訴人王金剛、李鑫宇等人與上訴人楊森、被害人林松嶺等人在哈爾濱市南崗區糖果酒吧門前,因楊森認為李鑫宇駕車速度過快表示不滿,雙方發生口角。楊森首先動手毆打李鑫宇、王金剛,致二人輕傷,又與林松嶺毆打齊新,致齊新輕微傷。林松嶺在被齊新、劉力男等人圍扯後逃走時摔倒,齊新、劉力男追趕並對摔倒在地的林松嶺拳打腳踢,林松嶺被擊打後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對齊新、劉力男、楊森的定罪准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但確認楊森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金剛的經濟損失存在不合理部分。據此,駁回齊新、劉力男、楊森的上訴,維持一審判處齊新無期徒刑、判處劉力男有期徒刑十二年、判處楊森有期徒刑三年的刑事判決。改判上訴人楊森賠償被上訴人王金剛經濟損失合計人民幣12204.90元,維持一審其他附帶民事部分的判決。
6月12日,法院一審依法判處齊新、劉力男二人共同賠償被害人林松嶺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334534元,依法判處楊森賠償受害人李鑫宇、王金剛的經濟損失人民幣37245.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