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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中學生吸煙』連續報道刊發後,引起家長老師共鳴,他們紛紛來電表達對此問題的關注。天津市青少年心理學研究中心調查表明,中學生煙民所抽香煙主要是直接購自香煙銷售點。法律人士對此認為,盡管有法規規定香煙經營者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香煙,應在香煙經營場所設立警示標志,但是由於缺乏具體的處罰細則,大部分香煙經營者對向未成年人售煙問題持放任默許的態度,從而導致中學生能輕易購得香煙。
小劉是南開區雅安道一所中學有近一年煙齡的初二學生,他昨日告訴記者,自己的香煙都是到香煙銷售點購買,對方根本不問自己的年齡和身份,而且幾乎從未見到有什麼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香煙的警示標志。
記者走訪市內多家香煙銷售點發現,盡管《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禁止經營者向未成年人售煙並要求須在香煙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警示標志,但是大多數香煙銷售點都沒有設立這種標志。
南開二馬路上一家煙酒綜合商店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以前進貨時香煙廠家還附送這種警示標志,但是現在都沒有了。同時,銷售中他們也不會去刻意確認顧客是否屬於未成年人。
河北區黃緯路附近一處香煙銷售點經營者向記者承認,平時有未成年人從自己這裡購得香煙。
天津市國鵬律師事務所的周律師告訴記者,《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相關條款以及《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第29條明確規定經營者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煙以及必須設立警示標志,但是具體的處罰細則尚缺乏。於是,香煙經營者難免在利益驅動下向包括中學生在內的未成年人銷售香煙。有關法規有待改進,以使處罰更具可操作性。近期杭州市就出臺相關處罰細則規定,向未成年人銷售香煙可處500元到2000元不等的罰款。(記者任東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