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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廣告公司負責人王某伙同他人,先部分履行合同,誘騙對方繼續履行合同,騙取被害單位錢財百餘萬元。日前,2人均被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罰金10萬元。
2009年6月至8月間,北京市無業男青年於某與北京某廣告公司女負責人王某以該廣告公司名義,與天津一家紙業公司先後簽訂4份銅版紙購銷合同,共計人民幣200餘萬元。後於某、王某先支付了109萬餘元貨款,再以空頭支票支付剩餘貨款,並提走了全部貨物。
其後,2人將部分貨物以低於進價的價格賣出,得贓款直接用於償還個人債務,部分贓款揮霍。順利得手後,於、王2人又再次以北京一家紙張銷售公司的名義與北京一家紙業物流公司先後簽訂3份銅版紙購銷合同,共計人民幣47萬餘元。後2人又采取支付空頭支票的手段提走全部貨物,並將貨物低價賣出,得贓款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及揮霍。後經被害單位報案,2人很快落網。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後,一審以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2人有期徒刑13年,罰金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