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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鐵集團近日公布了實名制火車票從購買到進站的諸多細節。持一張有效身份證件在同一乘車日期和同一乘車站,只允許購買一張實名制車票,旅客可以持他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代購車票(1月10日《廣州日報》)。
偶爾出去走走,我不是擔心身上的錢掉了,而是擔心身份證飛了,沒有身份證:我是誰?我從何來?將復何往?將是一個天大的『謎』,我一個大活人證明不了什麼,我無法住宿,無法上網吧向親戚朋友發一個求援的電郵,無法坐任何交通工具(車站幾乎都是要查驗身份證)。所以出門在外,我總是小心地不時摸著那張小卡片,仿佛那就是我全部的安全與依靠所在。
『為了證明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便利公民進行社會活動,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法。』這是《居民身份證法》規定的,本質上是限定於公法上的公民權利而使用身份證以證明。而在民法上行使一個市民權利時,身份證本不應成為必選項,所以身份證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義務時,嚴格地限定在公法上義務方面,即身份證只有公法上的重大事由纔會被要求使用,但是現在卻被異化為無論何時何地均要使用身份證,否則你將寸步難行。
我們為何要時不時地被查驗身份?關於身份證的用途,身份證法已有明確規定,我們且不談立法上有無限擴大使用身份證的嫌疑,甚至一些小區也要求出示身份證,現在火車票又要出示身份證了,我真的恐懼有一天菜場賣菜的大媽也會要求我出示身份證,開出租的大叔也要求我出示身份證。
公法應該對私法領域有所敬畏,應該讓公眾以最小的不便而擁有最大的自由,比如維護特定場所的秩序,要求安檢也就算了,但是上車站就要查身份證,身份證掉了就打不成票,上不了車,這就過了,這實質上限制了公民私法上的自由。要命的是,公民身份證掉了,多半還是與公權機構有關:未能最大限度維護車站的秩序,很多人的身份證就是在車站被扒的。
我們使用身份證時,往往與自己重大權利的享受與重大義務的履行有著密切的關系,而不是什麼雞毛蒜皮的事都要舉著這張卡片喊一嗓子:我是公民,然後纔能吃喝拉撒睡穿行。公民私域的事,即使依據身份證法的規定,也僅僅是一項權利,而不是義務,但事實上現在很多地方這樣的權利被當成義務了,使我們有時感覺到活生生的我並不是真實的,只有那卡片纔是真實的,這讓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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