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無故空崗喝酒及與業主發生口角,一名保安被物業公司辭退,後經勞動仲裁部門裁決,物業公司須支付保安加班費和半個月工資,但公司不服裁決,將保安告上法庭。日前,經天津市河東區法院審理認為,保安工作崗位性質決定其只能實行綜合工時制,根據法律無需支付加班費,支持了物業公司的請求。
王某2008年應聘天津市某物業管理公司擔任保安。2009年5月中旬,王某在值班時無故空崗、喝酒,並與業主發生口角,物業遂將其辭退。後王某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部門裁決物業公司支付王某加班費4000餘元及5月份上半月工資410元。
但物業公司卻不服裁決。物業公司認為,招聘時已經向王某介紹了工作性質、待遇及時間等情況,王某認可後纔安排其上崗。現其因未盡到保安工作職責纔被辭退,故起訴王某至天津市河東區法院,要求判令無需向其支付加班費。
庭審中,王某辯稱,每兩周就會上一個24小時的班,因此同意仲裁裁決書上關於支付加班費的結果。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物業公司從事保安,雙方形成臨時勞動關系,均應按勞動法規履行各自義務。王某工作崗位為保安,該崗位性質決定其只能實行綜合工時制,而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給綜合工時制工作崗位的人員工資,不得低於天津市最低工資標准,但無需支付加班費,故物業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同時,物業理應支付王某4月底至5月中旬期間半個月的工資。綜上,河東區法院日前作出一審判決,原告物業公司支付王某半個月工資410元,加班費不予支付。
新聞鏈接
企業因生產特點,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綜合工時制度,即分別以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即在綜合計算周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准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並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
本案中,被告保安員僅在以月為單位的綜合計算周期內的某一具體日超過法定標准工作時間(每兩周就上一個24小時班),但綜合計算周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一個月內)符合法定標准,故不應視為延長了工作時間,不予支付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