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自己開車在薊縣鄉村公路轉彎撞在路邊石塊上,到交警隊開具事故證明時,卻同時接到一張100元罰單,交警說他這是『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王先生將這件被他稱之為『蹊蹺事』的過程,發布在海河社區『記者在線』欄目中。通過網絡和電話聯系,記者終於見到他所駕駛的紅色兩廂轎車,也注意到其轎車前方保險杠出現一塊明顯的豁口。
事故經過是這樣的:2月11日,王先生獨自駕車到薊縣上倉鎮一個村子裡,在一條鄉村公路行駛,轉彎時突然覺得車身震動,他下車檢查發現,原來前保險杠撞在一塊石頭上。這塊石頭高約20厘米,長約60厘米,橫在村路上。當時沒有車輛和行人,他便下車打電話通知保險公司。而定損員趕到現場後表示,王先生必須立即報警,委托交警開具事故證明,以便後期完成保險程序,取得相應的賠付。
他立即撥打110報警,交警當天沒有前往現場,但在電話中表示,王先生可隨時到薊縣交警支隊辦理相關手續。春節後,王先生前往薊縣交警支隊事故組,沒想到等待他的交警,看過保險公司定損員拍攝的照片後,不僅為他開具了事故證明,同時也給了他一張《公安交通管理局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表示要罰他100元。
爭議關鍵字『誰』
妨礙誰的『安全』?
《決定書》寫道,王先生當天駕車時,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違法行為』,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62條第3項規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交警給我的解釋是,我沒有提前觀察路面,沒有「安全駕駛」。』記者注意到,王先生車裡並沒有電視,而王先生本人也表示駕車時並沒有打電話,出事時路邊沒有車,也沒有行人,他很想弄明白,開車不小心撞了石塊,怎麼能算『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而他撞石塊又妨礙誰的『安全』了。
昨天(2月27日)下午,記者撥通了薊縣交警支隊事故組電話,並找到了處理此事的趙姓交警。『我們認為,駕駛員開車時沒有觀察路面,導致交通事故發生,妨礙行車安全。因此我們依法對他進行100元的罰款處罰。』趙警官的言辭,得到了事故組蔣科長的認可,後者解釋,交警的處罰有相關法律法規作為依據,考慮到他違法行為較輕,只對其處以100元罰款,算是『從輕處罰』。如果他不服這一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薊縣公安分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薊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爭議關鍵字『等』
走神有證據嗎?
趙警官親口承認,事發後他並沒有到現場出警,但據他從保險公司了解,路邊的石塊『不算小』,按理說行車時不可能注意不到。『我們認為,他開車時注意力不夠集中,否則不會發生交通事故。如果他撞的不是石塊,而是行人或車輛,就不單是處罰100元這麼簡單了。』
『我不能認同交警這樣的解釋。』王先生對此非常氣憤,他認為交警的比喻很不恰當,行人和車輛目標更大,也會對後面的行車作出反應。雖然石塊體積不算小,但位置比較低,而且位於一個轉彎處。『法規上說打電話、看電視算違法行為,可我這兩樣都沒乾,出事完全是意外。』
就在王先生與交警針尖對麥芒地『咬』法規字眼兒時,交警又提出,法規中提到一個『等』字,雖然他當時沒打電話沒看電視,但精神並沒有集中,否則不會大白天開車看不見石頭。這個『等』就涵蓋其他分散注意力的違法行為,而王先生顯然當時走神了。這讓王先生覺得更加氣憤,『你一沒問我當初是否走神兒,二沒有證據證明我走神兒了,就推斷我精神不集中,實在不合理。』
無事實依據不能『推測』違法康偉中律師分析認為,像抽煙、看短信等同樣屬於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但法條並沒有詳細闡述,而是以『等』來設定相似的范圍。如果王先生駕車時因從事其他事『分心』,而導致交通事故,就具有違法違規行為。但是,現在從各方面了解的情況看,交警當初沒有到現場,他們對此事的了解,僅限於聽當事人陳述以及觀看保險公司定損員提供的圖片,從而『推斷』出王先生駕車時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顯然證據不足。
『按照現在我對這件事的了解,我認為交警在處理事故中的做法值得商榷。因為執法的依據,僅僅是通過陳述和照片後的個人「推斷」或「想象」,交警並沒有拿出事實依據,也沒有向當事人旁證、物證,證明他駕車時有違法行為。』另外,交警關於『如果王先生當時撞的不是石頭,而是人或車』的說法,康律師也覺得有不妥之處,交警不能以『假設』作為罰款的依據。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