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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醉酒無證駕駛燃油助力車,闖紅燈後撞在一輛轎車上。經醫治無效死亡後,該男子遺孀攜兒子、公婆將轎車司機及其所屬企業和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本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原告、被告轎車司機及所屬企業以7:3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死者家屬獲賠27萬餘元。
醉駕闖紅燈被撞死亡
2009年8月中旬一晚,市民張某飲酒後駕駛燃油助力車,在河東區主乾道上闖紅燈,與李某駕駛的轎車碰撞。張某被撞重傷,後醫治無效死亡。
司法鑒定張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46.15mg/100ml,屬醉酒駕車。交管部門認定,張某醉酒後無駕駛證駕駛未依法登記的車輛,闖紅燈是事故發生原因,承擔主要責任;李某機動車前照燈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准,承擔次要責任。
發生事故時李某正在送貨路上,屬職務行為。故張某遺孀遂攜幼子、公婆將李某、李某所屬企業和保險公司一並起訴,希望以『六四比例』方式由3被告承擔原告花費的醫療、誤工、營養、交通等費用的40%共7萬餘元;同時,3被告賠償撫養、喪葬、車輛損失和精神撫慰等費用39萬餘元,共計47萬餘元。
法院判『七三』比例賠償
庭審中,李某表示原、被告均是受害者,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企業則認為『六四比例』完全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因為李某是正常行駛,死者張某『無證、酒駕、闖紅燈』這3條重要違法行為,纔是導致事故的根本原因。企業表示,基於同情願按最低標准『二八比例』承擔。保險公司辯稱願在交強險理賠范圍內合理賠償,原告損失超過理賠范圍部分。
河東區人民法院查明,李某車輛已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賠償限額為死亡傷殘11萬元、醫療費用1萬元、財產損失2000元。法院根據事故雙方實際及交管部門認定書,酌情認定原、被告轎車司機及所屬企業以7:3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發生事故時李某系職務行為,故企業應對原告損失賠償,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出部分企業承擔。經綜合認定,原告合法損失為醫療、死亡傷殘、精神撫慰、財產損失等共62.5萬餘元,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12.1萬元;其餘50.4萬元中,5000元精神撫慰金由企業賠付,剩餘49.9萬元,企業承擔30%即14.9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