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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項目管理公司在召開股東大會時,增加『實力大股東』,注冊資金一下子由百萬餘元躍昇為一千萬元。然而,由於股東大會『忽略』了一個注入資金只有六萬元的『小股東』,後者上訴至法庭,要求維護自己權利。近日,天津二中院審結了這一本市首起公司股東主張新增資本優先購買權糾紛案件。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二中院撤銷了一審判決,判決公司『小股東』孫某某對新增股份享有部分優先購買權,依法保護了公司小股東對新增資本優先認購的權利。
本市某工程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由9名自然人股東設立,原告孫某某系股東之一。該項目管理公司注冊資本金人民幣107萬元,孫某某實繳注冊資本人民幣6萬元,佔公司總注冊資本的5.61%。2008年12月1日,該公司召開股東會做出決議,增加新股東某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公司注冊資金由原人民幣107萬元一下子變更為人民幣1000萬元,增加注冊資本人民幣893萬元,全部由該諮詢公司投入。同日,某項目管理公司召開新的股東會議並形成決議,一致通過章程修正案,同意轉股協議,章程修正案中表明孫某某投資份額縮減為0.6%。孫某某獲知此情況後,以未被通知參加股東會會議,自己未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公司新增注冊資本893萬元之行為無效,依法確認他在該項目管理公司增資擴股過程中享有按比例優先購買的權利。一審法院駁回了他的訴訟請求,孫不服,向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某項目管理公司未通知孫某某參加2008年12月1日召開的股東會會議,且孫某某未在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剝奪了公司原有股東優先認購新增資本的權利,侵犯了原告孫某某作為小股東的權益,故增資決議內容無效。據此,二中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諮詢公司向某項目管理公司繳納新增注冊資本人民幣893萬元的行為無效,孫某某享有某項目管理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金人民幣893萬元中5.61%的優先認繳權。(記者王學軍通訊員霞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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