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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經河南省西峽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西峽縣法院近日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張豐群有期徒刑十年,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2007年1月,張豐群在支付商人汪某的工程款時,以入乾股合伙為名,將應付款中的7萬元扣除,據為己有。 |
經河南省西峽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西峽縣法院近日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張豐群有期徒刑十年,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
2006年,被告人張豐群在任某村村支書期間,在協助該鄉政府管理各類土地補償款項時,利用職務便利伙同該村一組長安某及村民汪某共同私分土地補償款12萬元。同時,他還利用職務便利,將94萬餘元的公款存入信用社,獲取利息據為己有。2007年1月,張豐群在支付商人汪某的工程款時,以入乾股合伙為名,將應付款中的7萬元扣除,據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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