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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名獄政幹部私放重刑在押犯,後者引發惡性槍案,曝出監外執行失控現象
遼寧鞍山街頭2005年的一聲槍響,幾年後牽出遠在千里之外新疆監獄系統的一起窩案。
目前,該案諸多細節得以還原。
是年6月,鞍山市鐵東區發生一起持刀、持槍黑社會爭奪地界鬥毆案件,主要嫌疑人竟是一名被判重刑的保外就醫犯人。經警、檢兩方調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三監獄原副監獄長閆勝宇等5名獄政幹部,此前曾爲這名不符合條件的遼寧籍犯人辦理保外就醫,並在交接時放跑,導致其參與涉黑持槍鬥毆案。
偶然的一起槍案,“意外”曝出對監外執行的監控、管理不力問題。《瞭望》新聞週刊記者採訪瞭解到,類似的“保外”失控情況,近年來並不鮮見,有罪犯因保外就醫到期後失蹤而被上網通緝多年,有的被抓回收監時已經遠超過了原判刑期。
2008年年底至今,5名涉案的獄政幹部已被陸續提起公訴。然而,事件背後隱藏的對監外執行這類刑罰舉措缺乏規範有效的制度設計、相關立法存在“盲區”等深層次問題,仍懸而待解。
“保外”犯人釀涉黑槍案
時針指向五年前。2005年6月4日,鞍山市鐵東區長甸街道辦事處西側“興隆不鏽鋼製品廠”門前發生一起持刀、持槍黑社會爭奪地界鬥毆案件。
公安部將此案列爲“打黑除惡”專項行動的重點。2007年9月,主要嫌犯孟慶祿被警方抓獲。
經審查,孟慶祿曾於1997年因犯盜竊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00年在上海某監獄被減爲有期徒刑20年,同年轉到新疆第三監獄繼續服刑,2001年辦理“保外就醫”。
但鞍山警方在審查其家屬提供的在新疆服刑期間“保外就醫”、“釋放證明”等手續時,發現上述手續系僞造,且孟慶祿在保外就醫後脫離監管。警方遂向鞍山市鐵東區檢察院移送了案件線索。
接到線索後,鞍山市鐵東區檢察院判斷案件中很可能存在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現象。辦案人員在全面審查了相關材料後,認定孟慶祿在辦理保外就醫、被押解等過程中出現許多可疑之處,負責押送孟慶祿從新疆來到遼寧的新疆第三監獄民警呂輝、魏成華等人員涉嫌受賄,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私放在押人員。2008年5月,經最高檢察院、遼寧省檢察院、鞍山市檢察院逐級指定,鞍山市鐵東區檢察院負責對此案進行初查。
鞍山市鐵東區檢察院檢察長李勇、副檢察長田徵明告訴本刊記者,從2008年5月至2009年3月,鞍山市鐵東區檢察院遠赴新疆,克服重重困難,併到上海取證。最終,發現了新疆第三監獄以原副監獄長閆勝宇爲首,包括該監獄原獄政科副科長方敬東,監獄民警呂輝、魏成華,以及新疆第三監獄醫院原主管醫療的副院長竇慶元等5人的職務犯罪窩案。
自2008年年底至今,閆勝宇等5名新疆獄政幹部陸續被鞍山市鐵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其中,方敬東已被法院以私放在押人員罪、徇私舞弊暫予監外執行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11年;呂輝、魏成華犯私放在押人員罪,各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閆勝宇、竇慶元也已被提起公訴,正在接受法院的審理。方敬東被判刑11年,是鞍山近些年宣判監獄幹部此類行爲刑期中最高的一個。
監外執行三大“警示信號”
遼寧省瀋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派駐檢察一室檢察官朱國學、陳剛告訴本刊記者,近年來在一些地方,這類的“保外”失控情況並不鮮見,給監獄工作造成很大難度的同時,也折射出對監外執行罪犯監控、管理不力的問題。
一線辦案人員向記者總結了三大“警示信號”。
警示信號一:對監外執行工作的相關立法存在盲區,誰都可以管,成了誰都不去管。李勇、田徵明說,按照法律法規、本系統的規定以及工作慣例,對於像孟慶祿這樣的罪犯獲得“保外”後,司法、監獄、公安、檢察院以至於政法委的綜治部門,均有監督、管理並隨時掌握動向的職能,但“誰都可以管,恰恰導致了誰都不去管的現狀”。
李勇表示,“追究其根源,在於國家權力機關尚沒有進一步明確公、檢、法、司在監外執行工作中的具體職權、任務、職責範圍,部門之間工作銜接有‘漏洞’,也是孟慶祿‘保外’4年後製造大案的重要因素之一。”
警示信號二:監外執行工作的制度設計留有“瑕疵”,缺少必要合理的工作規範。這主要表現爲:“保外”交接時沒有接收登記,相關的“書、表、卷”不全甚至沒有,該現狀極容易使獲得“保外”的罪犯長時間脫管、漏管,重新犯罪的機率較高。在孟慶祿“保外”事件中,新疆監獄方面甚至沒有與遼寧的監獄管理部門進行交接。
按照規定,孟慶祿本來是轉往遼寧省監獄管理局,保外就醫轉監期限是2001年2月8日至2001年8月8日。期間,方敬東指派呂輝、魏成華攜帶孟慶祿檔案及相關文書,押解轉往遼寧省監獄管理局,但呂輝、魏成華並未按規定將孟慶祿及其檔案交由遼寧省監獄管理局,而是在方敬東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將孟慶祿帶至鞍山,並將孟慶祿保外就醫轉監檔案及相關文書等交給了其哥哥孟慶安。最後,呂輝、魏成華持孟慶安交付的虛假轉監回執返回新疆,將虛假轉監回執交給方敬東。“方敬東等明知轉監回執是假的,也沒有采取任何監管補救措施,悄無聲息地任由這種隱患持續下去。”田徵明說。
警示信號三:刑罰執行機關自身把關不嚴,監督、管理漏洞較大。李勇、田徵明透露,在面對“保外”這類事關重大的監外執行工作上,新疆第三監獄是少數人甚至一兩個人說了算,監獄自身的決策機制存在弊病,監督、管理也形同虛設。在這種情形下,在押犯人或其家屬很容易利用漏洞,拉攏腐蝕獄政幹部,埋下事故隱患。
本刊記者在採訪中瞭解到,孟慶祿在新疆第三監獄服刑期間,其哥哥孟慶安與時任新疆第三監獄獄政科分管保外就醫的副科長方敬東取得聯繫。方敬東收受孟慶安賄賂款5萬元後,以“孟慶祿患高血壓”爲由決定違規爲其辦理保外就醫轉監。方敬東先是找到當時正在擔任新疆監獄管理局獄政處分管審覈保外就醫的幹部閆勝宇,希望閆勝宇對孟慶祿關照,並拿出2萬元作爲好處費。
而閆勝宇明知孟慶祿已服刑期和身體所患疾病均不符合司法部關於罪犯保外就醫的規定,仍然答應辦理。在審覈中,閆勝宇在孟慶祿的保外就醫審批表上籤署虛假病情,並在其後的監獄管理局保外就醫審覈會上作了孟慶祿符合保外就醫條件的虛假彙報。此間,方敬東還找到竇慶元,做通了相關工作。就這樣,一位並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重刑犯,矇混過關拿到了監外執行的“通行證”。
刑罰執行工作亟待規範
“在案件偵查過程中,我們就注意到了新疆監獄管理部門在獄政方面存在着制度上和管理上的缺陷,這個案件之前,當地已經發生了一起幹警因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而被判刑的事件。”李勇、田徵明透露,案件偵結後,鞍山檢方結合司法部整頓監獄管理部門的專項行動,以“檢察建議”的形式與新疆監獄管理局溝通,會商並研究查找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制定整改方案。
遼寧社科院研究員侯小豐以及朱國學、陳剛等專業人士認爲,監外執行工作是一項嚴肅的執法工作,關係到刑罰能否正確實施和社會穩定,諸如孟慶祿這類重刑犯獲得“保外”並且再涉惡性犯罪的事件說明,除了人爲因素以及隱藏在其中的制度、管理等漏洞外,如何在打擊和預防上建立一種“平衡點”,杜絕或減少“人禍”,在當前顯得尤爲迫切和重要。歸納起來,可以考慮從體制、機制、可操作的層面採取三個辦法:
首先,明確或重新界定有關部門的職能分配,防止“扯皮”現象。在這一點上,建議國家權力機關進一步明確公、檢、法、司在監外執行工作中的職權、任務、職責範圍等,確保形成合力,從而使監外執行的各個環節不出現“縫隙”。
其次,由黨委的政法委牽頭,定期組織召開由公、檢、法、司相關人員參加的“聯席會議”,積極協調工作關係,及時通報工作情況,認真提出存在的問題,力爭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
最後,調動社會力量,依靠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優勢,形成合力,對“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罪犯進行齊抓共管,確保罪犯刑罰的正確執行和社會治安的長期穩定。
專家還表示,在探索解決監外執行存在的問題上,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法律賦予的監督作用,駐監獄檢察機關,尤其是執行機關所在地檢察機關的作用不能忽視,有利於既治標又治本。
朱國學、陳剛建議,一方面,駐監獄檢察院要對監獄辦理監外執行工作進行全程監督,另一方面,兩地的檢察院要對罪犯監外就醫的情況進行監督,包括對監獄和執行機關的續保考查、平時考覈以及監控工作進行監督,發現違法問題及時建議糾正。遇到保外就醫到期後故意逃避並被上網通緝的,尤其,重新犯罪的罪犯,要依法進行嚴厲打擊,提高司法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