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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和女兒聯合起來,准備一文不花將母親陸老太的房產騙到手,被陸老太告上法庭。前天(3日)下午,東城法院開庭審理並宣判此案,法官首次在判決中援引《孝經》,維護了陸老太的權益。
陸老太現年85歲,在東城區東黃城根有一套房子。2008年11月,她以當時的公房市價,將房子以37萬餘元的價格賣給女兒張某。在辦理過戶手續後,張某卻以全家消失的方式,躲避這筆債務。陸老太無奈將女兒告上法庭,法院判決張某需給付母親房款及訴訟費38萬餘元。
未料判決書生效後,張某非但沒給母親房款,反而以38萬元的價格,將這套房子『轉賣』給其女兒湯某,並順利辦理過戶手續。陸老太到法院申請強執時發現這一情況,認定女兒和外孫女惡意串通轉移財產,使得法院無法強執這套房屋,於是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張某和湯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前天下午,東城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張某沒有出庭應訴,也沒委派代理人。作為第三人的湯某則委托代理人出庭。
湯某的代理人對張某和湯某的母女關系矢口否認,並表示不認識陸老太;並且陸老太沒有權利要回已經在湯某名下的房屋。
法官隨後宣布經過調查,張某是陸老太的女兒,湯某是張某的女兒;同時張某把房子賣給湯某,沒有交易證據支持。
最終,東城法院當庭宣判此案。法官在判決書中首次援引儒家經典《孝經》,詮釋兒女應孝順父母,而張某和湯某作為晚輩,過戶了陸老太的房產後不給錢,侵害了陸老太的利益,因此判決撤銷張某和湯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判決援引《孝經》判決書中指出,我國有『百善孝為先』的古語,『孝』有孝順、善事父母之意,古代以盡心奉養和絕對服從父母為孝,儒家經典《孝經》把孝譽為『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德之本』。由此可見,『孝』在我國古代就已經是天經地義、人之美德,在現在的社會應當更加提倡。
結合到本案,陸老太已經是85歲高齡的老人,張某作為她的女兒,理當孝順父母,善待父母。
>>法官釋案主審法官在庭後表示,張某從母親陸老太手裡購買了房產後,非但不給付房款,而且在法院判決後也不履行判決,其行為是非常惡劣的,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違背社會道德。
張某隨後把房子無償轉到女兒湯某名下,湯某作為家庭成員,應當知曉母親拖欠外祖母房款一事。如此一來,她們的行為明顯是逃避債務,致使法院無法執行到張某的財產。因此,她們的房屋買賣行為應予以撤銷。(記者劉傑王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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