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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一市民在雨夜出行時,意外落入一無蓋井內摔傷,後將事故井的產權單位及相關部門告上法庭。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產權單位未在該井周圍設立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應承擔民事責任,遂判令其賠償傷者醫療費、誤工費等計5000餘元。
2009年7月26日凌晨,市民張某在河西區洪澤路東側人行便道上步行,因降雨路面積水較深,當張某走到距洪澤路、黑牛城道交口約30米時,落入設在人行便道上的無蓋檢查井內,身體被井口卡住,無法脫身。後經報警求助,張某被民警從井中救出。經醫院診斷,張某『右小腿外傷』。事故發生後,張某的親屬找到相關排水管理所,該單位為張某出具了一份證明,寫明上述井口不是其所管轄,該井為一家制鋼公司的出戶井。後張某向相關單位索賠遭拒,一氣之下將上述制鋼公司及市政部門、排管處告上法庭,要求三家單位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等計1萬餘元。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誰是事故井的產權人或管理人及張某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兩個問題上。查明事實後,法院認為,本案的首要問題是確定誰是窯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謂窯井,是上下水道或其他排水管道工程中,為便於檢查或疏通而設置的井狀建築物。從現場勘查的情況並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該井屬於被告制鋼公司自建排水設施,該公司對該井負有管理維護責任。原告雨天在人行便道上行走,因井口無井蓋且被雨水覆蓋,被告公司又未在該井周圍設立明顯標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原告落入井內,造成人身傷害。所以被告公司在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市政部門和排管處既不是窯井的所有人又不是管理人,其在本案中不承擔民事責任。原告主張的醫療費用支出,與被告公司的侵權行為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故該公司應予賠償。原告關於誤工費數額的主張,證據尚不充分,故不予支持,原告誤工費可參照上一年度城鎮從業人員人均勞動報酬計算。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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