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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陳水扁被控於任內貪污機密『外交』款案,臺北地方法院8日宣判,陳水扁無罪,頗令外界訝異。據悉,陳水扁當天並未到場聆聽宣判,全案仍可上訴。
據臺灣東森新聞報道,合議庭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足以證明陳水扁有侵佔的犯行,包括陳水扁領取的零用金是否有剩餘,以及是否流入陳致中在美國的賬戶,檢方所提出的證據都不足以證明,因此判決陳水扁無罪。
特偵組去年9月起訴陳水扁指出,陳水扁於2000年8月至2006年9月間,先後11次利用『外交』出訪機會,將『外交部』提供的10萬美元零用金,每次扣留其中3萬美元,匯往島外供兒子陳致中留學使用,總計涉嫌貪污33萬美元,約臺幣千萬元。
本案合議庭審判長為黃程暉、受命法官鄭昱仁、陪席法官李宜娟,因涉及『外交』機密事務,采不公開審理,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據指出,陳水扁答辯時仍強調,臺灣『外交』處境艱困,『外交』零用金均以法定程序支領,且款項用於該用之處,絕無中飽私囊。
同案被告還包括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前『外交部政次』高英茂,但兩人與阿扁並不在同一個合議庭,負責審理的法官為審判長張永宏、受命法官林晏如、陪席法官林孟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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