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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宴席上過量飲酒致亡而引起的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因同桌8名客人未盡到勸告義務和事後注意和告知義務而被法院一審依法判決承擔8%的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冬月10日,是新郎劉某大喜之日,劉某的親朋都到其家中恭賀,原告楊成之子楊俞也參加了籌辦典禮,羅於等8名被告與原告之子被安排在同一張桌上吃飯、喝酒,吃完飯後,8名被告各自離去,原告楊成之子因醉酒走路不穩,被劉某攙送回家,次日,楊俞死亡。劉某將楊俞送回家後,未告知楊俞家人其醉酒行為,楊俞家中也無人,其本身有一定過錯,經雙方協商,劉某賠償原告6萬元。楊俞系農業戶口。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死者楊俞作為成年人,明知過量飲酒會傷害身體卻不加以控制,應對自己的過量飲酒行為後果負主要責任。但作為同桌吃飯的8名被告不論其是否飲酒、勸酒均不能證明自己在飲酒過程中盡到合理的勸誡,事後盡到注意和告知義務,違背善良風俗,對損害有一定的過錯。故法院依法判決羅於等8名被告共同承擔8%的責任為宜,即23000餘元。(文中人物系化名)(記者趙秋實通訊員楊帆張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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