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天津北方網訊:一位大娘到銀行辦完業務後在該處如廁時,不小心滑倒摔傷,遂向銀行索賠。而銀行以廁所僅供其內部使用,大娘未經允許擅用應自行擔責為由拒賠,大娘為此與銀行鬧上法庭。日前,南開區法院經審理,判令被告銀行擔責50%,賠償大娘醫療費、護理費等計8500餘元。
年過古稀的盧大娘於2001年3月與本市一家銀行簽訂了《租用保管箱租約書》,從而建立保管業務關系。盧大娘租用的保管箱設置於該銀行位於南開區的一家支行。據盧大娘稱,2009年8月11日下午,她在該支行辦完相關業務後使用該支行廁所時,因廁所地面有水,致使她滑倒並摔傷,造成右髖骨頸骨折,盧大娘自行支付醫療費7100餘元。為維護正當權益,盧大娘將該家支行及其上級分行告上法庭,要求二者共同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計4.3萬餘元,並保留再次起訴的權利。
庭審中,被告分行辯稱,其與盧大娘之間不存在任何侵權糾紛,也沒有任何侵害盧大娘健康權的行為,所以要求駁回盧大娘訴求。被告支行則表示,盧大娘沒有就其因廁所地面有水滑倒的主張舉證。而且,盧大娘摔倒之處是僅供銀行工作人員內部使用的廁所,有專門人員管理及清潔,盧大娘使用前並沒有征得銀行管理人員認可,所以不同意其訴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權,由於過錯給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賠償有關經濟損失。本案中,原告與被告早已建立保管業務關系,被告作為從事經營活動,為客戶提供服務的一方,在原告辦理相關業務過程中,不僅應提供優質服務,同時還負有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以使作為客戶的原告免遭人身損害。原告在被告支行廁所內摔倒致傷,廁所地面是否有水以及是否對被告員工以外人員開放,並不能改變原告在該處遭受人身損害事實的存在,故其依法應承擔相應責任。但原告作為高齡老人,在使用環境、設施相對陌生的廁所時,應特別加以小心,以免造成傷害,原告在如廁時摔倒致傷,與其疏忽大意存在一定關系,所以原告對自己所遭受的人身損害,亦應承擔責任。被告支行系依法注冊並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體企業,被告分行僅系被告支行上級行政單位,不應承擔責任。結合上述事實,法院確定被告支行對原告遭受的人身損害與原告承擔同等責任,由被告支行對原告的合理經濟損失給予50%的賠償。(記者孫啟明通訊員朱健邱淼淼)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