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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是一個抽象行為,拍照則是一個具體動作,兩者之間並無必然聯系,但所見所聞的幾件事,卻使它們聯系在一起了。
前不久,駕車出行,進入高速路的一家服務區用餐,無意間看到這樣一條標語:『歡迎監督,允許拍照』。於是隨便看去,只見服務人員站得規規矩矩,面帶微笑,聲音柔美,熱情地給顧客打菜打飯。而飯菜,雖然品種不是很多,都盛在乾乾淨淨的器皿裡,桌椅也都一塵不染。在這樣的環境和氣氛裡,路途的勞頓頃刻間化解了許多。我心想,難怪他們允許拍照呢,這樣的環境、氣氛、場面、態度,若有人拍照,只會拍出他們的『好』來,他們當然不忌諱拍照了。
監督、監督,這些年聽得耳朵都能起老繭了。但是,不少部門、不少單位所承諾的『歡迎監督、接受監督』常常都是虛晃一槍。其表現之一就是不得其允許,便不准他人對其工作情況、對其工作過程拍照。例如在媒體上看到,某市某執法部門,在大街上執行公務,當有人用手機對其執法過程拍照時,竟遭到他們粗暴的呵斥和圍攻,並野蠻地將拍照者的手機打掉在地下。但所謂『螳螂捕蟬,黃雀在後』,這一過程卻被另外的人拍到了,並在電視上放了出來。那些不准人家拍照的執法人員,好像沒有說為什麼不准人家拍照,但就是不允許拍照。
俗話說『為人不做虧心事,夜半敲門心不驚』;又說『身子立得正,不怕影子斜』。如果他們對自己執法行為、執法過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正當性有充分的自信和把握,又何怕誰來拍照!拍照,不是恰恰留下他們正確、光輝的形象了嗎?
也正因為這種情況見得多了,聽得多了,所以當看到那家服務區『歡迎監督,允許拍照』的告示時,不能不由衷地肅然起敬。這是一家商業部門,但他們對待監督的態度,實在要比不少部門高明得多。
從媒體獲悉,北京的一些法院,對整個審案過程進行錄像。這已經成了一個制度。其好處多多,其中一個就是有效防止審案中的不公正行為。在錄像機下,審案者還敢越法律的『雷池』嗎?正如在電子眼下,交通的違章者就少得多了一樣。誰能說這不是一種有效的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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