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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高先生與女友劉女士相戀期間,曾贈與劉女士白金手鐲、項鏈、耳環等物品,後兩人未能步入婚姻殿堂,就首飾及其他相關花費的性質和歸屬產生分歧,對簿公堂。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高先生的贈與行為以婚姻為目的,屬附條件法律行為,現雙方分手客觀上造成婚姻目的無法成就,故一審判處劉女士返還首飾價款及其他相應花費。
高先生與劉女士於2009年4月經婚姻介紹所相識,建立戀愛關系後,兩人同居生活。其間,高先生曾給劉女士購買價值5200元的白金手鐲,價值10000餘元的白金戒指、項鏈、耳環。2009年12月,高先生給劉女士購買價值450元的藥貼,並為其繳納千餘元美容費及3600元駕校學車費。2010年1月21日雙方分手,分手後高先生要求劉女士返還上述財物未果,故訴至法院,要求劉女士返還相關物品的價款及其他費用。
劉女士辯稱,兩人建立戀愛關系後同居4個多月,高某並未買過首飾,其他的一些花費也屬於生活費用,且戀愛期間,高某又和其他女人在一起,故不同意高先生訴請。
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高先生在戀愛期間為劉女士購買白金手鐲、戒指、項鏈等物品的行為雖屬自願,但其主觀上是為達到成婚之目的,即高先生的行為是附條件的。而劉女士接受上述錢財的行為,表明是對高先生主觀意願的認可,現因雙方分手後,在客觀上已造成婚姻目的無法成就的結果,故根據上述物品的禮品性質及所附條件未成就等因素,依據公平原則,一審判處劉女士返還高先生白金手鐲、戒指、項鏈等價款7600元,並返還駕校學習費3600元。(記者周蘇晉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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