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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衛生部網站消息,國家衛生城市評比周期已由兩年修改為三年。同時,赴考核城市現場工作改為暗訪、技術評估兩個環節,減少地方負擔。
近日,衛生部疾控局愛衛辦組織專家,修訂了《國家衛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監督管理辦法》。修訂依據是2009年12月30日國務院清理規范評比達標表彰工作聯席會議發布的《關於公布行政等系統中央單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保留項目的通告》。
此次主要修訂內容有:評審周期由兩年改為三年;赴考核城市現場工作由暗訪、技術評估、考核鑒定三個環節修改為暗訪、技術評估兩個環節,減少地方的負擔;由於命名周期延長,為保護地方『創衛』的積極性,命名程序由單數年申報、雙數年命名,改為第一、二年申報、第三年的第四季度集中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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