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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深圳社保局否認社保部門不作為稱企業壓『社保成本』非個案 市社保局昨剖析企業少繳養老保險費時披露,擬修改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昨天(6月11日),(深圳)市社保局新聞發言人黃險峰就『深圳發展銀行未按員工實際工資繳納養老保險費問題』接受媒體采訪時,否認社保部門不作為,同時認為企業壓縮『社保成本』並不是個案,而是一個社會現象。他呼吁市民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自己的合法權益超過法定時限而不受法律保護。
黃險峰還透露,社保部門也在考慮在修訂養老保險條例時,改變目前以員工實際月工資總額為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的模式,未來可能由政府公布一個能夠保障市民基本養老需求的區間,在這個區間內,由企業和員工通過勞動合同約定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政府將由『管點』變為『管區間』。
焦點1
員工投訴遭遇查處難
回應:投訴案須在法定時效內處理
黃險峰說:『接到深發展員工投訴後,局領導帶隊與深發展協調就不下3次,接訪深發展員工投訴的登記記錄也不下十次,而且給每個員工都建立了檔案,並下了處理決定書。』
黃險峰表示,社保部門有義務保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對違法行為、違法企業依法處置,是社保部門的法定職責。只要員工投訴的企業存在社會保險違法行為,我們一定處理,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出現一宗未處理的在法定時效內少繳養老保險費的信訪投訴案件,但執法的過程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不能超越法律法規的規定。
目前,深圳發展銀行的上訪員工提出的具體訴求,是希望補繳10多年的養老保險費,但《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也就意味著對於超過兩年的違法行為,社保局是難以查處的。因此,《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五十條特意提醒參保人:『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遲交、少交和不交養老保險費的,員工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黃險峰說,深發展投訴員工均在2003年或更早之前離職,從離職之日算起,到向社保局提出投訴,投訴時效已超過兩年。黃險峰呼吁廣大市民群眾,及時查詢自己社保繳費情況,發現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要在法定時效內到社保部門投訴企業的違法行為。
焦點2
深發展案能否按『個案』處理?
回應:企業壓縮『社保成本』是社會現象
黃險峰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目前在企業和員工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過程中,部分企業希望通過少繳社會保險費,壓縮『社保成本』而減少開支,獲取更多的利潤;員工也可以每月少繳養老保險費而多拿工資。
『所以深發展案並不是個案,而是個社會現象。』黃險峰說,目前,我市處理的有關企業少繳養老保險費的信訪投訴案件,大多屬於當時工資待遇較好的企業與個人,他們當時拿了相對較高的工資獎金,卻沒有履行按高工資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義務。
黃險峰認為,出現這種現象與目前社會保險強制性不強有很大的關系。他說:『現在個人和企業欠稅,可能面臨高額的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而企業以降低經營成本為由,采取少繳或不繳養老保險費,雖然《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和《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都對企業未足額繳交養老保險費的行為作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但處罰較輕,對企業約束力不夠,企業違法成本過低。對個人不繳、少繳養老保險費,則完全沒有約束。因此,在現階段,繳納社會保險費更多的依賴員工和企業的自覺性和對社會保險的認識。』
焦點3
如何實施更有效監管
回應:擬修改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黃險峰昨天也坦承,目前社保部門對企業是否按員工實際月工資總額來繳交養老保險費,確實缺乏比較有效的監管手段,而這也是困擾社保部門一個非常頭疼的問題。
據介紹,我市現有參保企業30多萬家,參加養老保險員工650多萬人。據了解,目前社保部門對企業的監管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根據員工投訴對企業進行社保稽核;二是隨機抽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抽查企業進行審計;三是每年兩次的社保大檢查,但由於目前市社保局編制只有700多個,加上僱員和臨聘人員共計1400多人,稽核人員更是有限,檢查的輻射面較窄。
黃險峰透露,市社保部門也在考慮修改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還權企業。『養老保險的繳費標准,實屬企業工資福利制度的一部分。工資屬於企業的自主權。政府對企業工資的監管也僅僅只對最低工資標准進行監管。對此,我們認為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也完全可以在能夠保障基本養老需求的區間內,由企業與員工通過勞動合同約定,而不必將不屬於政府監管權限范圍的事項納入監管范圍,即"管區間"不"管點"。』黃險峰說。
黃險峰表示,對於『企業少繳欠繳養老保險費問題』,社保部門將在下一階段開展專項工作,加強社會保險政策的宣傳力度,完善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加強社會保險稽核力度。『在此,我們也希望社會各界能夠廣泛關注,展開討論,形成共識,杜絕該違法行為的出現。』
我市養老保險繳費標准
按照現行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應該以員工的月工資總額(注:《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工資總額指員工從企業領到的、除報銷和不固定津貼以外的所有收入)作為繳費工資。但員工月工資總額超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征養老保險費;本市戶籍員工的月工資總額低於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以下簡稱社平工資)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計征養老保險費;非本市戶籍員工的繳費工資不得低於本市月最低工資。但不少企業為壓縮『社保成本』,繳費基數往往低於員工的實際月工資總額,不少企業甚至只按社保繳費的最低標准,也就是戶籍員工按社平工資的60%,非戶籍員工則只按最低工資標准來繳交社保費。(楊麗萍 實習生張延) (來源:深圳特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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