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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融資難是浙江中小企業發展瓶頸。由於正規金融制度供給不足,中小企業深度『涉水』民間金融市場,引發大量法律糾紛。今年第一季度,浙江法院整體收案下降5%,金融糾紛卻上昇10%。昨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於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引導和支持民間資本參與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
關於非法集資《意見》明確:未經社會公開宣傳,在單位職工或親友內部針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的,一般不作為非法集資;
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及相關活動,行為人有還款意願,能夠及時清退集資款項,情節輕微,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或者不作犯罪處理。
解讀:這主要是對一些用於經營,但又有集資表面特點的行為,不作為犯罪處理。因為將全部的集資行為作為犯罪處理的話,很容易擴大打擊面,挫傷中小企業的積極性。
比如,企業經營困難了,從職工或親戚朋友那裡籌一點資金,當時也承諾會高息返還,主要用途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後來企業因為銷路不暢,還不出,對這種情況就不作為犯罪處理。
當然,那些明顯的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是例外,比如吳英的案子等。
關於企業間借貸《意見》明確:中小企業之間自有資金的臨時調劑行為,可不作無效借款合同處理。以投資公司、諮詢公司等名義進行非法資金拆借活動的,仍要依法制裁。
解讀:『企業間借款合同效力問題,也是審判實踐難點。出於周轉資金需要,企業間相互借貸,是我省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的顯著特征。』浙江高院民二庭庭長章恆築說,以前通常認為企業間借款合同一律無效。
但現在又有所松動。如果作無效認定的話,處理結果只能是返還本金,利息不作保護,這對出借一方是比較虧的。同時,原來的處理方式上還有收繳的做法,就是涉及企業間借貸的,都要收繳國有,以前計劃經濟的時代就是這樣做的。
就浙江的實際情況而言,特別是中小企業,因為融資難,從銀行那裡得到的貸款支持少,有時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融資,企業間借款就是一個途徑。這次意見的出臺就是考慮到這樣的背景,但是由於民間金融市場的不規范性,意見的出臺也並非鼓勵企業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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