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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內容:天津北方網訊 6月14日電:今天,記者在天津市檢察院獲悉,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正確履行民行檢察職能,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近日(6月11日),天津市檢察院出臺了《關於對民事申訴案件進行調處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進一步規范民行檢察工作中的調處活動。 |
『指導意見』首先規定了對民事申訴案件調處工作應遵循的合法、自願、尊重當事人處分權和法律效果與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原則。並規定了雙方當事人同意和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組織調處,但對有證據證明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有證據證明判決、裁定、調解內容存在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合法權益的,以及多人訴訟的案件,只有部分當事人申訴的案件不可調處。
『指導意見『規定,檢察機關在組織調處時,可以分別征求當事人意見,也可以同時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協商過程不公開,但是雙方當事人要求或者同意公開的除外。協商過程應當制作筆錄。辦案人不得以威脅、強迫、暗示的方法促使當事人和解。在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時,應當有兩名以上辦案人員在場。在組織調處期間,原申訴案件中止審查。雙方當事人無法達成和解協議的,應當及時恢復案件審查。協商過程中當事人所作的讓步或者承諾,不作為恢復後的審查依據。
檢察機關組織調處當事人達成書面和解協議並向人民檢察院撤回申訴的,檢察機關應當作出終止審查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並附和解協議歸入案卷。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後、審查終結前,當事人自行簽訂和解協議,並向人民檢察院撤回申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終止審查決定,將終止審查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並附和解協議歸入案卷。
經檢察機關調解當事人有達成和解的意向,但希望由法院出具執行和解文書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到法院申請。當事人簽訂和解協議後,未向檢察院撤回申訴的,檢察機關在確認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情況下,應當終止審查,並將終止審查決定送達雙方當事人,並附和解協議歸入案卷。
檢察機關依據本『意見』作出終止審查決定後,當事人已履行完畢的,當事人再次進行申訴,人民檢察院不予受理。檢察機關依據本『意見』作出終止審查決定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對方當事人提出申訴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檢察機關作出終止審查決定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恢復審查。(朱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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