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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廣州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下文稱《規定》)已於6月1日起正式實施,第23條明確規定:夫妻一方持身份證、戶口本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應當受理,並為其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該《規定》一經出臺便引起社會強烈反響。
民政部日前發布了2009年度全國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報告指出,2009年全國辦理離婚手續的夫妻有246.8萬對,比上年增加19.9萬對,增長8.8%。近5年內,離婚人數逐年上昇,中國已婚男女收入及個性越來越獨立,自我意識越來越強。
在婚姻關系越來越脆弱的當下,允許夫妻互查財產,到底是對婚姻的保護還是破壞?上周,中國青年報社會調查中心通過民意中國網和新浪網進行了一項3075人參與的網絡民意調查。結果顯示,47.1%的人支持夫妻互查財產,27.3%的人反對,另有25.6%的人表示『不好說』。89%的人認為,要維持婚姻,最重要的因素仍是『夫妻感情』。
『70後』對夫妻互查財產的支持率最高
廣州市婦聯主席李建蘭表示,從以往的不能查到現在的有法可依,這次的《規定》在過去法規的基礎上前進了一大步,更有利於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
北京市律師協會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米良渝,卻在電視欄目《民生大議》中指出,這種立法屬於公權力過度乾預家庭私生活,不僅會破壞夫妻感情,也會導致公權力的濫用。他說:『我們的婚姻家庭更多要靠我們的道德、倫理、情感來維系。關於財產你可來問我,但你用法律大棒來查我就傷害了我。』
對於這種擔心,一名搜狐重慶網友則表現得比較坦然:『查不查都有她的一半,如果她要查了纔更放心,那就讓她更放心好了。總之,君子坦蕩蕩,沒什麼好怕的。』
全國婦聯執委、北京市婦聯副主席、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教授指出,《婚姻法》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那就意味著夫妻雙方在知情、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上應完全平等。知情權是所有權的固有內涵,查詢對方財產狀況既是行使知情權,也是行使夫妻財產共同所有權的表現。
調查中,我們通過年齡與婚姻狀況兩個指標將受訪者分為不同群體。在不同年齡段的受訪者中,『70後』的對該規定支持率最高,達到51.0%,其他依次為『60後』(49.7%)、『80後』(43.7%)、『50後』(42.6%)、『90後』(39%),『50前』的支持率最低,僅為35.7%。
在不同婚姻狀況的受訪者中,已婚群體對該規定的支持率最高,為50.3%;其次為離婚群體(46.3%);未婚群體的支持率最低,僅為39.3%。值得注意的是,對該規定反對率最高的首先是離婚群體(32.6%),其次為已婚群體(27.5%),未婚群體的反對率最低,僅為25.6%。
沈先生是北京市一名公務員,即將步入婚姻殿堂的他將夫妻間互查財產看做是對婚姻關系的保護。但在被問及他自己會不會查詢配偶財產時,沈先生表示,一般情況下不會去查,除非有跡象表明婚姻已出現問題。在他看來,正常情況下去查賬就意味著不信任。
本次調查發現,43.8%的人表示『僅在必要時會查詢配偶的財產狀況』,22.4%的人表示『肯定不會查』,17.3%的人表示『可能會查』,僅9.9%的人『一定會去查』。
關於查詢對方財產的具體時間,38.4%的人選擇『夫妻關系出現裂痕,但還未離婚時』,31.2%的人選擇『離婚過程中』,24.4%的人選擇『婚姻關系和睦時』,18.5%的人選擇『結婚前』,另有12.5%的人選擇『任何時候都會』。
實際生活中真正表示一定會去做的受訪者不到一成。對此,夏吟蘭教授解釋,法律只是賦予個人權利,具體行使權利則屬於個人問題,兩者不在一個層面上。作為一部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在夫妻互查財產問題上有一個明確且肯定的態度是必要的。
天津北方網訊:允許夫妻互查財產,會產生什麼樣的結果?
對於法律允許夫妻互查財產,調查顯示,44.2%的人認為會『保護婚姻弱勢一方,使其不至於在離婚時人財兩空』,42.5%的人認為會『保障夫妻雙方的相互知情權』,40.1%的人擔心會『增加夫妻間不信任關系,破壞夫妻感情』。其他選項依次為:『在夫妻間形成無形約束力,穩定婚姻關系』(29.2%)、『侵犯婚姻中夫妻各自的隱私權』(24.5%)、『侵犯婚姻關系中財產較多一方的權利』(11.9%)。
針對公眾這種矛盾心理,華中科技大學婚姻家庭法學講師蒲莉認為,其實夫妻互查財產並不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因為在現實生活中,只有在夫妻感情和信任出現危機時,一方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纔會去調查另一方財產。
法律是對現實社會問題的回應,夫妻互查財產的規定也不例外。《中國婦女報》2009年的一項調查顯示,40.9%的離婚女性對財產分割不滿意,24.4%的女性認為自己沒有掌握家庭財權,13.5%的女性認為男方隱瞞或轉移了財產。
『之所以出臺這種規定,就是因為現在很多人,特別是婦女,在查詢對方財產時遇到困難。當前婚姻關系中,大多數女性的收入都低於男性,而且對男性在婚姻中的一些財產也並不知情,導致在離婚時拿不出證據,難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夏吟蘭教授說。
『這個規定背後,實際上反映出當代社會人們對婚姻家庭責任感的缺失。「包二奶」、婚外戀、高離婚率就是具體表現。』蒲莉指出,婚姻本屬倫理道德所轄范疇,但當婚姻領域出現嚴重道德危機,法律就應該介入,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
如何保護婚姻中弱勢一方的權益?夏吟蘭教授提醒,人們需要在婚姻中時刻具備權利意識,特別是在感覺婚姻快要亮紅燈時,更要敢於維護自己權利,保障自己在離婚時不至於人財兩空。
蒲莉則從制度建設方面建議,我國有必要效仿德國,建立比較完善的婚後扶養制度。她分析,有了這個制度,可以更好地保護婚姻中弱勢一方離婚後的權益,使其生活水平不至於和離婚前差別太大,消除他們的後顧之懮。
什麼纔是維持婚姻的最重要因素?本次調查中,『夫妻感情』依然排在第一,89%的受訪者選擇此項。51%的人選擇『子女』。31.6%的人選擇『家庭經濟條件』。只有18.6%的人選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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