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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6月10日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或其他任何直接、間接形式為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提供擔保。
明確地方財政擔保無效
《通知》同時明確了地方政府債務的分類原則及相應的清理核實意見。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指出,此項通知是在前一段時間商業銀行自查的基礎上,對地方平臺融資做了進一步細化的要求。明確地方財政擔保無效,銀行必須進一步加強風險防控,及時應對與處理,早做准備。
據悉,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隨著我國2008年推出『4萬億』投資計劃以來,各地方政府紛紛通過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籌集資金,投向當地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
按照中國銀監會的統計口徑,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貸款餘額為7.38萬億元,同比增長70.4%,佔一般貸款餘額的20.4%。在2010年一季度的銀行新增貸款中,仍有40%流向地方政府融資平臺,規模在1.35萬億元左右。
融資平臺債務將分類清理
《通知》指出,納入此次清理范圍的債務,包括融資平臺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擔保、回購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債務。《通知》要求:對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今後不得再承擔融資任務,相關地方政府要在明確還債責任,落實還款措施後,對公司做出妥善處理;對承擔上述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同時還承擔公益性項目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臺職能。
對承擔有穩定經營性收入的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並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債務的融資平臺公司,以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平臺公司,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要通過引進民間投資等市場化途徑,促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改善融資平臺公司的股權結構。對其他兼有不同類型融資功能的融資平臺公司,也要按照上述原則進行清理規范。
《通知》要求,今後地方政府確需設立融資平臺公司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足額注入資本金,學校、醫院、公園等公益性資產不得作為資本注入融資平臺公司。
銀行發放貸款要合規
《通知》再度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管理。落實借款人准入條件,按商業化原則履行審批程序,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凡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的,不得發放貸款。向融資平臺公司新發貸款要直接對應項目,並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項目資本金的規定。嚴格執行貸款集中度要求,加強貸款風險控制,堅持授信審批的原則、程序與標准。
貸款投向,確保貸款符合國家規劃和產業發展政策要求。要加強貸後管理,加大監督和檢查力度。適當提高融資平臺公司貸款的風險權重,按照不同情況嚴格進行貸款質量分類。
對融資平臺公司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按照『逐包打開、逐筆核對、重新評估、整改保全』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確保信貸資產安全。
規范地方融資平臺新項目
國務院在通知中指出,近年來,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通過舉債融資,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籌集資金,在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亟須高度關注的問題,主要是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規模迅速膨脹,運作不夠規范;地方政府違規或變相提供擔保,償債風險日益加大;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意識薄弱,對融資平臺公司信貸管理缺失等。
國務院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對融資平臺公司債務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並按照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妥善處理債務償還和在建項目後續融資問題。
對原計劃由融資平臺公司承擔融資的在建項目,對其後續資金應根據不同情況妥善處理。地方各級政府要嚴格審核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來源,各類資金要集中用於項目續建和收尾,嚴格控制新開工項目,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經地方政府審核後,對還款來源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的公益性在建項目,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繼續通過融資平臺公司融資,應通過財政預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場化方式引導社會資金解決建設資金問題。
地方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實有關債務人償債責任。對融資平臺公司存量債務,要按照協議約定償還,不得單方面改變原有債權債務關系,不得轉嫁償債責任和逃廢債務。融資平臺公司等要統籌安排資金,制定償債計劃,明確償債時限,切實承擔還本付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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