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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年過古稀的古大爺在戀愛期間,送給女友價值不菲的首飾,並為她花了很多錢。後二人分手,古大爺為要回送出的財物將這位前女友告上了法庭。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為被告購買首飾的行為是為達到結婚的目的,現婚姻目的已無法成就,被告應返還,但考慮自願等因素,判令被告返還首飾總價值的一半,其他花費不予支持。
2009年4月,71歲的古大爺和53歲的劉大媽經婚介所介紹相識,後建立戀愛關系並同居生活。其間,古大爺給劉大媽買了價值5200元的白金手鐲和價值1萬餘元的白金戒指、項鏈、耳環,還給劉大媽交了駕校學車、美容費等費用。此外,劉大媽還將古大爺的血液淨化器借走,並取走了古大爺一個月的工資。今年1月,二人分手。隨後,古大爺便找到劉大媽,要求其返還上述財物,遭到劉大媽拒絕。雙方為此到公安機關解決,未果。古大爺一怒之下將劉大媽告上法庭。
對於古大爺所提訴求,劉大媽持不同意見,她提出,她與古大爺建立戀愛關系後同居4個多月。古大爺是付過1400元美容費,但其是自願給的,不同意返還;關於取走的一個月工資,是古大爺給的生活費,所以也不同意返還;僅同意返還學車費和淨化器。
根據上述事實和相關證據,法院認為,原、被告在戀愛期間,原告為被告所購白金手鐲、戒指、項鏈、耳環等物品的行為雖屬自願,但其主觀是為達到結婚的目的,即原告的行為是附條件的。而被告接受上述錢財的行為,表明是對原告主觀意願的認可。現二人分手,在客觀上已造成婚姻目的無法成就的結果,故對原告的主張應根據上述物品屬禮品性質及原告的自願行為和附條件成就的因素,依據公平原則確認由原、被告分擔為宜。又因原告主張的標的物的價值數額,雙方存在爭議,且原告未提供證據證實,故應根據被告自認原則確認標的物的價值數額,其中確認白金戒指、項鏈、耳環的價值為1萬元。原告主張的美容費、醫藥費、工資,系雙方在交往中的消費支出,該項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被告同意返還淨化器和駕校學習費,法院照准。綜上,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血液淨化器,駕校學車費3600元,白金手鐲款2600元,白金戒指、項鏈、耳環5000元。(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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