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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市民在飯館吃飯時點了一瓶『五糧液』,不料喝完後身體不適,經鑒定纔知是假酒,於是將店主告上法庭索十倍賠償。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店主並不知道其出售的『五糧液』為假酒,由此判令被告店主賠償原告880元酒錢及醫療費、交通費計495元,駁回其他訴求。
2009年11月3日晚,市民伊某同朋友一起到河西區一家飯館吃飯,其間,伊某花880元買了一瓶52度『五糧液』白酒。伊某喝過酒後感覺身體不適,稱飯館老板賣的是假酒,並在結賬時與飯館服務員發生糾紛,報警後,伊某乘120急救車到醫院治療。經工商部門委托四川省宜賓五糧液公司鑒定,伊某就餐時在上述飯館購買的52度『五糧液』白酒為假冒『五糧液』酒。基於此,伊某提出,飯館老板邱某的行為給其身體及心理均造成極大創傷,於是起訴要求邱某賠償購買假酒的經濟損失880元並按十倍支付賠償金,同時支付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庭上,被告老板邱某辯稱,其飯館經營至目前一直很好,沒有必要靠出售假酒盈利,其承認假酒這個事實存在,但並不是故意經營假酒,因為進貨渠道一直比較穩定,沒有經營過假的東西。對於原告因此受到的傷害表示歉意,但這是無心之過,只同意合理的賠償。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為,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2009年11月3日晚,原告在被告處就餐時購買的52度『五糧液』白酒經鑒定系假冒,所以被告應對原告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880元酒錢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由於被告在向原告出售該酒時並不知道其出售的『五糧液』為假酒,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按十倍價格賠償8800元之訴求,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被告同意賠償,法院予以支持。關於原告要求被告賠償誤工費一節,原告未提供診斷休假證明,無事實根據,故對誤工費損失不予認定。此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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