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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不滿單位安排他回家待崗,來京旅游散心,因難抑心中不滿,在公交車上實施放火。昨天,記者從石景山法院獲悉,段某因放火罪獲刑2年。
去年8月3日下午1點左右,段某搭乘373路公交車,當車輛行至沙溝路口東站附近時,段某點燃用白酒和毛巾自制的燃燒瓶,擲於車廂地面,引起車廂地面燃燒。公交車司機發現後及時撲滅。
據段某稱,來京後他因為郁悶便萌發了放火燒公交車與車同歸於盡的想法。經鑒定,段某實施放火行為時處於焦慮抑郁狀態,屬限制責任能力人。法院鑒於段某自首,且屬限制責任能力人,對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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