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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由上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承擔的責任不得轉移給鎮級負擔,不得違反規定硬性下達不合理的稅收上繳指標,鎮黨政機關及所屬機構決算要在網絡上公開……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簡政強鎮事權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於今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工作。這是記者從昨日召開的簡政強鎮事權改革工作會議上獲得的消息。據了解,目前在鎮一級,權、責、利不平衡現象比較嚴重,現有鎮級行政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已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改革勢在必行。
轉移事權不得轉移『負擔』簡政強鎮事權改革鼓點敲響之後,有些鄉鎮領導乾部擔心上級在轉移事權的過程中夾帶『私貨』,把責任也轉到鎮一級。現在,他們不用擔心了。根據《指導意見》要求,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由上級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承擔的責任,不得轉移給鎮承擔。確需鎮配合的,要賦予相應的辦事權限並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此外,《指導意見》還要求,嚴格控制領導乾部的『一票否決』事項,凡是不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規定的『一票否決』事項一律取消。進一步清理和規范各種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建立健全與鎮職能相適應的考核評價指標體系,不得將不屬於鎮職能的事項或不應由鎮承擔的責任列入考核范圍。
不得向鎮級下達不合理稅收指標上級黨委、政府要為鎮履行職能創造條件,調整優化市、縣、鎮三級政府財政收支結構,理順縣、鎮財政分配關系,尤其對經濟欠發達的鎮,財政分配要向鎮級傾斜,進一步增加鎮級財力,加快化解歷史債務,使鎮級財力與其承擔的責任相匹配。上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硬性下達不合理的稅收上繳指標。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所屬鎮區域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現屬上級部分全額返還鎮財政。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外,上級主管部門不得自行向鎮派出(駐)行政機構,未按規定自行派出(駐)的予以撤銷或調整由鎮管理。上級主管部門按規定派出(駐)鎮的行政機構,改為雙重管理體制,主要領導的人事任免等重大事項要按規定程序征求鎮黨委意見,其黨群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業務接受鎮的協調,因承擔中心工作或重大臨時性任務的需要,應服從鎮的統一領導。
特大鎮可賦予縣級權限《指導意見》要求,加快建立健全鎮級財政監督制度,推進黨政機關及所屬機構預決算在網絡等新聞媒體公開。建立健全以黨政正職為重點的鎮黨政領導監督制度。探索建立具有廣泛代表性和獨立性的行政行為和績效監督評估機制,重點對黨政重大決策、項目建設、行政許可、行政執法、財政預決算、政府采購等行為進行監督和評估。
《指導意見》還指出,綜合指數在400以上的特大鎮可賦予縣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以行政編制為例,一般鎮,不超過35名。較大鎮不超過55名。特大鎮,綜合指數在300—400的,不超過85名。這個指數怎麼確定的呢?《指導意見》指出,要根據地方的常住人口、財政收入、管轄地域等方面因素來進行考察、計算。
南方日報記者周志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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