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國家層面的民間私募『陽光法案』遲遲未能出爐,民間地下金融活躍的浙江首次對『非法集資』進行清晰界定。記者昨天獲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已發布《關於為促進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明確對一些具有集資特點的民間借貸行為可不認定為『非法集資』,並可酌情不作犯罪處理。(6月17日《東方早報》)
各地層出不窮的非法集資事件,已經成為社會一大『毒瘤』。不僅破壞國家金融正常運轉,還會擾亂經濟和社會秩序,進而損害政府及國家形象,因而,一直把非法集資列入經濟犯罪的重點打擊對象,不斷加大查辦非法集資案件力度,通過打擊非法集資犯罪,維護國家金融秩序,促進經濟健康發展。
非法集資重點是打擊『非法』而不是『集資』,但目前,刑法中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而非法集資方面的法規,目前也僅有國務院1998年頒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但這個法規主要是針對金融領域的,對現在更廣泛存在於非金融領域的非法集資活動卻缺乏認定。
由於目前關於非法集資還沒有唯一的准法定概念,非法與合法的界限難以闊清,在查辦案件過程中容易誤傷正常經濟投資性質的民間借貸,使原本投資環境不是很好的民營經濟發展受到損失。從這個角度看,浙江出臺這個《指導意見》,很有必要。至少在判別具體非法集資案例是否夠罪問題上,有一個統一的遵循,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為將來專門對非法集資立法或許也將起到一定的探索作用。
應該看到,非法集資的出現並非先天就帶有『非法』性質,是有一定歷史背景的。上世紀八十年代左右,伴隨著民營經濟的崛起和發展,許多民營企業由於種種原因,在經營上遇到困難時無法有效地從金融機構融資,而許多民間資金又不願在銀行存款獲取低額利息,迫切需要有資金增值的渠道。於是,民間金融便在夾縫中產生了。這種借貸盡管不具有國家銀行那麼完全規范,但也不是很隨意的,交易當中雙方都是經過慎重衡量的,也可以說是良性的。更重要的是,這種民間拆借目的不是坑崩拐騙,而在於發展生產壯大實業,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民營經濟的融資難問題。
民間融資促進了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反過來,越是民營經濟發達地區,這種民間融資越活躍,形成了一種良性循環。以浙江為例,無論是聞名全國的溫州炒房團、炒煤團,還是那些大大小小的實業和商鋪經營,其背後都有民間借貸的影子。如果對這些集資行為一律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打擊,就可能進一步壓縮民間融資渠道,進而扼殺民企的活力。從這個角度說,浙江出臺這個《指導意見》,可以看作是為『非法集資』松綁進行的有益嘗試,相信會受到民企實業和民間投資者歡迎的。
當然,『松綁』並非默許違法,支持非法集資。對於那些違背經濟規律、明顯脫離法律約束、主觀上『跑偏』的非法集資行為,應該依法嚴懲。對於更多的民間融資,還是要堅持發展是硬道理,從『有利於促進中小企業加快創業創新發展』出發,對民間融資多支持少限制,多引導少否決,多調研少定罪,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逐步規范融資行為,促進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切不可一管就死,一放就濫。 (作者董宏達)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