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年來,天津市檢察機關探索試行『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公訴案件』工作機制,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取得階段性成效。
一、以提高案件質量為基礎,保證刑事和解的公正性
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是開展刑事和解的首要基礎。各院均明確規定適用刑事和解必須以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為前提,且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不能將案件事實、證據作為和解條件,否則即使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了和解協議也不能適用刑事和解機制。在刑事和解的啟動上,堅持以當事人雙方自願且親自參與為前提,和解的發起由當事人提出,和解協議內容充分反映當事人真實意願。在刑事和解過程中,堅持以犯罪嫌疑人真誠悔罪為必備條件,以賠償數額、補救措施與損害後果相適應為原則,杜絕『以錢買法』、『以錢買刑』的問題,確保刑事和解的公平公正。
二、以健全程序規范為前提,保證刑事和解的有序性
實踐中,各院堅持在現有法律框架內,遵循一定程序,規范適用刑事和解。部分檢察院將刑事和解作為當前公訴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來抓,探索建立制度,積極穩妥推進。北辰區院組織精乾力量走出去,到開展刑事和解工作較早、成績顯著的兄弟院取經、學習考察,結合本區實際,制定了《北辰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和解規則》。南開區院在針對轄區內刑事案件犯罪類型、犯罪對象、社會矛盾特點等問題進行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經過論證和征求意見,制定了《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刑事和解規則》。河東區院針對被害人情緒激動,不同意和解,而犯罪嫌疑人心存顧慮,害怕和解後仍不能被從輕處理等情況,探索運用『聽、解、換、寫、化』五步工作法,認真做好刑事和解工作,取得良好效果,其他單位也在工作實踐中積極探索總結適合本地區案件特點的工作模式。
三、以恢復社會關系為關鍵,保證刑事和解的實效性
各院運用刑事和解機制,努力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雙方營造對話的氛圍與空間,促進雙方達成諒解,在相互磨合中化解矛盾,從而達到減少社會衝突、增強社會和諧的目的。如河東區院引導當事人換位思考,使犯罪嫌疑人充分認識到自己給被害人及其家屬帶來的傷害,促其真誠悔過,也使被害人盡早跳出委屈、報復等心理,幫助雙方更好地梳理情緒。通過刑事和解,促使當事人雙方消除了仇視心理,使被害人得到心理撫慰,同時得到了一定的物質賠償,滿足了被害人希望通過司法途徑挽回損失的要求,降低了犯罪行為的實際損害,使得本來尖銳的矛盾得到了化解,促進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以教育犯罪嫌疑人為重點,保證刑事和解的預防性
各院高度重視對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幫助犯罪嫌疑人分析自己行為給他人和社會造成的損害,使犯罪嫌疑人真心反思過錯、真誠悔罪,自願接受懲罰,積極承擔責任。特別是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首先考慮采用刑事和解方式處理,達到最好的矯正效果。在工作實踐中,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特點,市院和部分基層院成立了未成年人犯罪檢察科,專門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案人針對未成年人的心智特點,探索適用『圓桌和解』等刑事和解新方式。主動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平時表現、家庭狀況、學習狀況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了解,與其家長共同剖析犯罪成因,共策幫教方法,形成定期回訪、跟蹤幫教制度,及時掌握幫教情況,盡可能幫助其解決學習生活中的問題,有效降低了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
五、以分類處理為抓手,保證刑事和解的政策性
各院對於刑事和解成功的案件,實行分類處理,保證兌現刑事司法政策。實踐中主要有三種結案方式:一是對於不符合不起訴及撤案條件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訴。針對具體情況,由檢察機關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二是對犯罪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人身危險性較低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作相對不起訴處理。在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的同時,采取責令被不起訴人公開向被害人賠禮道歉,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等相關措施。三是對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公開賠禮道歉,得到被害人諒解,且進行了充分賠償、補償,將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降低到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標准之下的,公訴部門一般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作撤案處理。分類處理在及時有效處理不同類別案件的同時,實現繁簡分流,將有限的檢察資源更加集中於對社會秩序造成嚴重破壞與惡劣影響的案件,有效地提高了辦案效率。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