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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將告別『一市兩法』,為實現關內外一體化奠定了法治基礎。資料圖片(圖片)
繼6月10日寶安、龍崗的最低工資標准與關內統一調整為1100元之後,深圳經濟特區立法也將正式覆蓋到全市。在7月1日深圳經濟特區正式擴容前夕,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昨日臨時召開了五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以來的第一次會議,對2010年7月1日前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法規在『大特區』的適用性進行了審議。據悉,7月1日起,共有101項特區法規將適用於擴大後的特區,而有13項法規將暫緩。
特區法規適用全市曾請示全國人大近日,國務院就廣東省《關於延伸深圳經濟特區范圍的請示》作出批復,同意自7月1日起深圳經濟特區范圍擴大到深圳全市。
目前,深圳有效的特區法規共有120項,就做好深圳經濟特區擴大到全市范圍以後特區法規在全市范圍內適用的銜接工作,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領導專程赴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請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特區法規適用於擴大後的經濟特區是原則,個別法規因經濟特區內外發展不平衡、管理體制不完全一致等原因,需要推遲或暫緩適用,可以安排過渡期。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主任陳滌透露,經過初步清理和評估,並進行了相應的論證後,確定2010年7月1日以前通過的現行有效的120項法規中,有101項特區法規可以自7月1日起在擴大後的深圳經濟特區適用。
這101項法規包括《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合伙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商事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改革創新促進條例》、《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建築節能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公民無償獻血及血液管理條例》等,涵蓋了經濟發展、城市建設與管理、環境保護、勞動保障、醫療衛生、文化教育、道路交通、改革創新等方方面面。
13項特區法規暫緩擴大范圍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並非120項特區法規全部適用於全市。其中,《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將於8月1日起實施,另外,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議事規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規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法規解釋的規定、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工作的決定等5項法規是關於人民代表大會和常務委員會規范自身建設方面的法規,和擴大深圳經濟特區沒有必然聯系,因此不放在清理和公布的名單裡,繼續適用。
除此以外,鑒於部分深圳經濟特區法規規定的管理和執行體制需要調整,部分內容不適合擴大後的深圳經濟特區等原因,有13項法規需要修改和清理,暫緩實施。而適用的具體時間將根據清理的情況另行公布。
記者查閱資料獲悉,這13項包括《深圳經濟特區文化市場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國有獨資有限公司條例》、《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行業協會條例》、《深圳經濟特區股份合作公司條例》、《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等。
陳滌透露,為解決暫緩實施特區法規在過渡期內的法律適用問題,在另行公布其他特區法規的具體適用時間前,繼續適用相關的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