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准由銀行直接辦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29日發布文件,下放10項資本項目外匯業務審批權至分局、支局或銀行,以促投資貿易便利化。下放的審批權涉及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個案等。該文件自7月1日起實施。
外匯局表示,此次審批權限的下放和審核材料的簡化,有助於降低企業成本,提高企業經營效率,也有利於各級外匯局進一步明晰工作職責、完善管理。外匯局在簡化事前審批的同時,將加大對有關審批事項的事後監督和檢查力度,同時加強統計監測,促進相關業務規范開展。
《通知》提出10項簡化行政審批的具體措施。其中,包括境內中資企業短期外債餘額指標核定等在內的3項業務的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分局;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金付匯及資金匯回入賬核准等4項業務的審批權限由分局下放至中心支局(支局);還有2項業務由外匯局審批變為銀行直接辦理,這包括外資參股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含保險公司)外方利潤購付匯的核准,以及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准,外匯局同時明確了相關操作規程。此外,還簡化了部分業務的審核材料。
審批權限由總局下放至分局的業務包括: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超過規定比例和金額的個案;符合現行法規確定的資本項目管理原則、但相關文件和業務操作規程中無明確規定的個案;境內中資企業短期外債餘額指標的核定。
由各地分局下放至下級支局的審批權包括:外國投資者競標土地使用權的保證類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的核准;外國投資者產權交易外匯資金托管及結算專用外匯賬戶開立、變更、注銷和資金劃轉、結匯的核准;境內企業境外放款資金付匯及資金匯回入賬核准;境內個人參與境外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或認股期權計劃資金調回及結匯的核准。
外匯指定銀行可直接辦理的業務包括:外資參股非保險、非銀行金融機構外方利潤購付匯的核准;境外上市外資股公司從境內支付境外上市費用匯出的核准。
企業在辦理涉及資本項目購匯的業務時,可不再提交『最近5個工作日的人民幣賬戶對賬單』。(記者 任曉)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