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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走在路上被高空墜物砸傷,卻沒人肯認賬;遭遇車禍或其他事故,索賠時人家先問你是農村戶口還是城鎮居民;遭遇人肉搜索卻拿網站沒辦法;醫療糾紛發生後,病歷被篡改或銷毀……
以往碰到上述事情,維權總要經歷一波三折,有時還有被歧視的感覺,不過從明天起,包括『同命不同價』在內的一些不合理現象都將成為歷史。
7月1日起《侵權責任法》將正式實施,只要您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都可以從這部法律中找到維權依據,並得到更加公平和充分的保障。
昨日,記者請浙江元祐律師事務所主任倪智敏就發生在身邊的一些案例,結合《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後的不同進行了解讀。
亮點一:死亡賠償金不再『同命不同價』
案例:2007年4月,杭州濱江區法院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進行了判決,來自溫州樂清農村的受害人按照城鎮居民人均收入計算,被判賠37萬餘元經濟損失和5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時,濱江法院審判委員會對今後審理此類案件作出明確:凡受害人在濱江區有固定工作和收入,且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以上的,其殘疾和死亡賠償金按當地城鎮居民標准計算。這在杭州法院中還屬首次。
律師解讀:在《侵權責任法》出臺前,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照20年計算』。
《侵權責任法》第17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新法實施後,意味著同一件案件中,死亡賠償金不再『同命不同價』,法院可以不分城市居民或農民,采取統一適用標准,做到原則上的公平。
這種處理方式,考慮到了受害者家屬的心理接受和社會公平,有利於迅速處理善後事宜。這項條款適用於車禍、火災等事故,以前此類事件的死亡賠償金標准會依據死者戶籍、身份的不同有區別。
亮點二:緊急情況下,醫院可代病人親屬簽字做手術
案例:2008年1月11日,德清縣武康鎮三橋村農民胡水平的妻子周發芝在德清縣人民醫院接受剖腹產,兩小時後出現彌漫性血管內出血。醫院認為,必須進行切除手術,否則將危急生命。
但胡水平一直不肯在手術告知書上簽字。按規定,沒有患者家屬簽字,醫生不能手術。眼看周發芝流血比輸血多,面對家屬不簽字,醫院向縣衛生局匯報後,得到了『搶救病人、盡我們職責』的指示。
當晚8時,婦產科主治醫生王楨、況勛紅在手術告知書上簽字,並對周發芝進行手術。
目前醫療糾紛官司呈增長趨勢,《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中包含不少有關醫療方面的內容,這也引起醫療機構的關心。
今年5月杭州市衛生局和杭州市醫學會專門舉辦《侵權責任法》專題講座,邀請資深法律專家對《侵權責任法》中涉及醫療的內容進行解讀。
律師解讀:《侵權責任法》第56條規定,因搶救生命重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什麼是緊急情況?根據規定,緊急情況是指患者出現生命、身體健康有危急迫切的重大風險,不立即采取救治將危及生命的狀況。本條僅適用於因搶救生命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親屬的意見時方可使用。此外,新法規定,醫務人員行使緊急救治權要履行法定的程序。
《侵權責任法》第57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該法還規定,醫院如果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等情況,致使被侵權人和侵權人都無法舉證的,推定保管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有過錯,由醫療機構承擔侵權責任。
另外,《侵權責任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亮點三:高空墜物傷人無人認賬,業主將『連坐』
案例:2005年7月,杭州陳女士在經過一棟大樓樓下時,被一塊高空墜落的玻璃砸傷頭部。事後,物業公司和樓上的住戶都說墜落的玻璃和他們無關。無奈之下,陳女士將物業公司和存在玻璃缺失的幾戶居民共同告上法庭。
律師解讀:《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相對於住戶(業主)來說,受害人顯然是弱勢一方,受害人要找出肇事者的難度,遠遠大於住戶證明自己無過錯的難度。
因此,法律纔將高空墜物傷人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案,規定舉證責任倒置,住戶若是不能舉證自己清白就必須賠償。這一條規定體現了對生命、健康權的優先保護。
亮點四:
被『人肉搜索』
可要求網站刪帖
案例:胡斌『5·7』交通肇事後,網友對他父母發動『人肉搜索』,與胡斌父親同名者的工作單位及私人手機被公布在網站上,不堪其擾。此外,還有網絡上時常出現的『艷照門』。
律師點評:《侵權責任法》第36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目前比較突出的各種網絡侵權,如『艷照門』、『人肉搜索』、非法披露他人隱私及在網絡博客、論壇上隨意侮辱他人等,都是《侵權責任法》所關注的。
在《侵權責任法》實施前,當事人只能按照民法中有關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條款,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對網站的行為卻無法約束。該法實施後,侵權的對象可以是人格權、知識產權,也可以是財產利益,無論是網絡內容服務的提供者,還是技術服務的提供者,網站被通知或知道後不采取刪除侵權帖等必要措施的就要擔責,這進一步強化了對公民肖像、名譽等權利的保護。
亮點五:
首次明確
精神損害賠償
案例:2007年11月26日,『北京公交售票員掐死清華教授女兒案』民事賠償部分終審宣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賠償10萬元精神損害金的一審判決,改判賠償30萬元,這是目前我國法院判決精神損害賠償的最高數額。
律師解讀:《侵權責任法》中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本法中將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侵害人身權益是指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侵害財產權,如果侵害了財產權益,就要根據財產的損失給予賠償。
什麼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用了『嚴重精神損害』,因此不是任何情況的人身權受到侵害都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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