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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蘇省沭陽縣對96名鄉科級『一把手』進行年中考核,與以往不同的是,該縣首次對領導乾部『忠於配偶』等個人品德情況進行考核(7月20日人民網)。
將『忠於配偶』做為衡量官員個人品德的一個內容,體現當地對官員道德建設和建立和諧美好家庭的呼吁和倡導,其出發點值得肯定,但卻有諸多方面值得商榷。『忠於配偶』是一個美好的希望,但『忠於』與否也應分不同情況考量。假設官員的配偶早已『紅杏出牆』,是不是也必須逼迫官員必須繼續對配偶保持忠心?再或者,由於種種人為因素之外的原因,譬如性格方面的原因,雙方生活在一起根本就是感情上的折磨,情感早已破裂,是不是也必須要求官員保持對配偶的忠心?因此,這樣的規定有僵化和壓抑人性、以及乾涉他人婚姻自主權之嫌。
況且,這樣的一個考核標准,具體操作起來也難免『失真』。從考核設計上看,當地主要采取『訪談、民意調查、調閱相關資料等方法』。訪談一般而言要詢問官員配偶的感受,並采納其配偶的意見,但事實上,大量腐敗官員與其配偶『伉儷情深』,包庇官員甚至成為腐敗『貪內助』的配偶數不勝數。以調閱相關資料的方法來考量官員『忠於配偶』情況,也未必管用。事實上,從相關考核資料、工作信息、個人總結或檔案資料上,直接發現了查處問題的畢竟是少數。公眾恐怕也不相信現實生活中的官員,會有多少個像某省高院副院長那樣,敢於公然討四個老婆。
加強廉政建設和強化官員道德建設,確實需要參照官員家庭和諧程度,但也應僅僅是參照。以『忠於配偶』來考量官員的個人品德,並不是一種真正約束官員品德的制度建設。將官員道德建設的『寶』押在家庭上、配偶身上,既是不合乎實際的做法,也極易跌進形式主義的誤區。(畢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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