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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剝洋蔥一般被逐漸剝開的紫金礦業污染事件,內核越來越錯綜復雜。紫金礦業管理團隊有濃厚的官員背景,現任多位高管曾供職政府部門,其董事會、監事會成員相當部分有政府部門工作背景,上杭縣多位政府官員前往紫金礦業掛職或任職,還有一些官員通過各種渠道擁有紫金礦業股份。(7月19日《經濟參考報》)
當地政界人士對此有非常形象的說法:盡管紫金礦業是上市公司,但眾多機構的設置如同縮微版的縣政府,大到戰略決策,小至人事任免,多數要由當地政府來拍板,而企業高管只負責具體經營業務。或許正因如此,紫金礦業董事長陳景河毫不避諱地說,『圍牆內的事情,企業自己負責。(圍牆)之外的事情,由政府負責。』
事實上,當地所曝出的『環保執法不是小小環保局能夠決定』、『執法只能「睜一只眼閉一只眼」走過場』隱喻了太多內涵。這些責任界定問題暫且不論,觀照這種錯綜復雜的關系,會發現諸多涉嫌違法違規的蛛絲馬跡。
上杭縣原副縣長、原縣委常委、統戰部長、原縣紀委副書記、原縣人大主任、副主任、至今仍未退位的縣政協主席等等一乾人等,都曾出現在或者現在還在紫金礦業管理層甚至高管名單中。而《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辭職或退休,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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