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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四倍
《廣東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將於9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並表決。《條例》第六十九條中明確:縣級以上總工會有權要求企業糾正民主管理中不當行為,逾期不糾正的,予以通報或公開譴責。(8月5日 《廣州日報》)
關於廣東擬規定工會可公開譴責不作為企業的意義,有關人士指出,這等於賦予了工會新的手段和資源,以往在全國沒有的。該如何審視之?
我們知道,工會首先應該是一個維權的組織,在工會產生之初,工人就是為改變自身的弱勢地位而結合成為工會的。也就是說,工會是為維權而存在的,因維權而產生。並且,工會維權是工會作為工人群眾組織的天然職責。由此,可以認為,廣東擬規定工會可公開譴責不作為企業,就突出了工會作為維權組織的意義和功能,而對廣大工人來說,這是一個好消息。
廣東擬規定工會可公開譴責不作為企業,一方面是『要求企業必須改變以壓縮職工收入為代價的盈利模式』的壓力顯現,另一方面是新生代農民工追求企業管理民主平等等權益意識日益張揚的要求。因此,這既是對現實倒逼力量的回應,同時,也順應了時代和社會發展的要求。
不過,我們應看到一個現實——當下工會維權職能缺失問題嚴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我國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經營者平等協商,企業不得隨意罷免工會主席等。但是,這些權利在實踐中卻很少能行得通。如企業被賣掉了,工人還蒙在鼓裡;單位減員,經營者一錘定音,連工會主席也難逃下崗厄運等。那麼,廣東擬規定工會可公開譴責不作為企業能跳出這種維權職能缺失的固有陷阱嗎?這是一個問題。
一個基於常識的判斷是,我國目前的工會並不是一個很純粹的利益維護組織和利益代表組織,相反,它是一個本質職能被削弱井且行政化、官僚化和上下斷層的組織,將維護、建設、民主管理和教育四大職能統一吸納到一個軀體之中,『一身而四任』的工會,往往就因為無法兼顧這四大職能而最終損害其本質功能的發揮。因此,就筆者的看法,廣東擬規定工會可公開譴責不作為企業要想落到實處,是有前提的,如果不改變『一身而四任』的現狀,恐怕也是一種空談。
另外,工會的維權與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強調GDP增長,重資本,輕勞動,吸引外資,制造政績的傾向有一定的衝突。那麼,為了政績,地方政府忽視對職工權益的維護和保障恐怕也就不足為怪了。盡管《工會法》規定:工會對違反本法規定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請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明顯的政策性違法現象。如外商投資企業可以暫緩組建工會,執法檢查要經過某些機構甚至政府分管領導批准,為勞動保障方面的違法行為開綠燈等。在這樣的前提下,工會敢譴責企業嗎?
更何況,由於大多數企業的工會主席都是受僱於資方,領老板的錢,誰還敢跟老板對著乾。更要命的是,工會在履行其維權職責時卻常常陷入困境,一方面不能切實有效地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其自身的合法權益也得不到有效維護。
一個連自身權益也無法維護的工會,能維護工人們的權益嗎?而工會獨立性缺乏成為致命的病根。因此,就筆者的觀點,不改變工會依附性的生存尷尬,不消除不敢或者不願為工人維權的困境,規定工會可公開譴責不作為企業就難逃『紙面規定』的陷阱。一句話,敢談判比『能譴責』 的工會更符合公眾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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