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造成44人遇難、4人失蹤、4人受傷的伊川『3·31』礦難,不僅牽出了黑心煤老板,也讓洛陽伊川法院集體陷落。該院院長、副院長、民庭庭長、刑庭庭長、服務中心主任等多名法院乾警先後涉嫌犯罪被批捕(《大河報》)。
雖然法院集體『淪陷』的字眼有點刺眼,案件本身卻並不復雜,根據省高院調查的情況,去年5月1日,伊川縣國民煤業公司發生兩人死亡的礦難事故。伊川縣法院在辦理該礦法定代表人王國政重大責任事故案中,該法院院長張國慶等人收受王國政的賄賂後,對王國政進行了從輕判決。讓人不可思議的是,法院並沒將判決書和監管通知書按規定送給警方,而是將這些司法文書直接交給了王國政本人。王拿到上述司法文書後,也沒向警方移交,直接到煤礦繼續擔任煤礦礦主,最終導致又一礦難發生。今年7月19日至27日,伊川縣法院院長張國慶,該法院黨組成員、刑庭庭長董振亭,案件承辦人張佔偉分別因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
反思伊川法院集體『淪陷』的事實,我們不難發現其中幾個讓人生疑的情節:一是涉案關鍵人物王國政早在去年就因毛礦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被法院審判,但因為其向包括法院院長在內的一系列工作人員行賄,結果從輕發落,那麼對於執行法律審判職責的法院而言,輕而易舉就能對一個案犯從輕發落嗎?法律尊嚴何在?為何對這樣明顯從輕處置的判決就沒有人提出質疑?
二是按照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和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凡被責任追究處理的對象,5年內不得再擔任任何煤礦的法定代表人,但事實上王國政在緩刑期間,仍作為礦主和實際控制人違法亂紀、繼續組織礦井違法違規生產。那麼身為當地監管職能部門,為何就沒有發現這個重大的疏漏呢?為何就沒有人向法院提出異議並申請執行法院判決呢?
三是法院判決後沒有依照有關規定將判決書和監管通知書按規定送給警方,而是將這些司法文書直接交給了王國政本人。那麼當地警方為何就沒有向法院提出質疑和詢問呢?四是幸虧是有發生了情節嚴重的礦難,纔拔出蘿卜帶出泥,導致了法院集體『淪陷』,那麼如果沒有今年煤礦事故的意外發生,涉案人是不是就長期逍遙法外並且也難以捅出法院集體陷落的極端案例呢?
對上述疑點分析之後,不得不得出這樣的結論,那就是在基層法院系統,監督的力量太式微了。因為沒有公眾的監督,法院判決纔能如同兒戲,想怎麼判決就怎麼判決,因為沒有了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法院的判決只成了一紙空文,而無法得以落實,因為沒有了對法院司法判決行為的監督,法院即便是違規違紀甚至是違法判決了一個案子,也沒有人提出異議,結果為法院受賄充當保護傘行為提供了空間和機會以及對自己徇私枉法行為的擔懮。而這些事實的存在,無不在拷問這樣一個問題,那就是對法院這個審判機關而言,如何纔能有效地監督並規范其判決行為?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法院集體『淪陷』這個字眼恐怕一時難以消除。(許朝軍 原題:法院集體『淪陷』 拷問一個問題)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