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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雷風雨實習生李蕊)根據《關於推進天津市停車設施規范有序發展意見》,今後本市新建、改擴建小區等項目,要配建足夠的停車設施。對確因場地條件限制,難以按標准配建停車泊位的,需按所缺泊位數繳納易地建設費,易地建設費標准原則上不低於該項目樓面地價的4倍。
根據意見,對於新建、改擴建小區等項目,本市將在規劃管理中加強停車設施的建設,提高建築停車位的配建比率。今後本市新建、改擴建項目所配建的停車設施應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對未按規定設計停車設施的,投資主管部門及各行業管理部門不得批准項目實施;對建設中擅自減少原設計停車泊位數的,由建設交通部門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整改,並按規定予以處罰。新建、改建項目如果確實因為場地條件限制,難以按標准配建停車泊位,需按所缺泊位數繳納易地建設費,易地建設費標准原則上不低於該項目樓面地價的4倍,每個泊位按30平方米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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