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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 8月26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臨泉縣原縣委書記王政受賄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王政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被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所有贓款、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王政,1957年生,曾先後擔任臨泉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2009年6月,經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王政涉嫌受賄一案交由安慶市人民檢察院辦理。2010年4月15日,安慶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鑒於案情復雜沒有當庭宣判。
法院查明,被告人王政自2000年至2009年在擔任臨泉縣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介紹工程、提拔知己、調動分配、安置工作、乾預下屬行政工作等途徑,收受黨政機關、事業單位乾部和企業負責人等54人所送的現金人民幣、購物卡400餘萬元,以及金條、房產等財物。(蔣六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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